税务程序法

第23条

1. FTA应作出税务评定,以确定应付税款、可退税款及税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在评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任一情形通知纳税人: a.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申请税务登记; b.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c.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已提交申报表中列明的应付税款; d. 应税人提交了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 e. 已登记人依税法有义务代表另一人计算税款而未予计算; f. 因该人逃税或参与逃税而导致应付税款不足; g. 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无法确定实际应付税额或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FTA可采用估算方式评定应付税款和可退税款。在此情况下,FTA应: a. 根据可能影响评定事项的新信息修改估算税务评定; b. 在修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人员。 3. 实施条例规定税务评定应包含的信息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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