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50条

1. FTA因任何人违反本法令或税法而施加或收取行政罚款的,第2款委员会可根据局长提议,依内阁按照部长提议发布的控制要求和程序,决定准予分期缴纳、全部或部分免除,或全部或部分退还罚款。 2. FTA董事会主席应发布决议,由其本人或副主席担任主席、两名董事会成员参加,组成第1款委员会;组成决议应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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