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纳税人依税法有权退还的FTA贷方余额超过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纳税人可依实施条例程序申请退还。 2. 退还申请应在下列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不超过五年内提出:如贷方余额源于多缴税款,为发生多缴的期间;如源于纳税申报表、向FTA提交的自愿披露或FTA决定,为提交申报表、披露或作出税务评定的期间;其他情形,为贷方余额产生的期间。 3. 贷方余额因FTA在上述五年期满后或最后九十日内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纳税人可在余额产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 4. 在不影响第3款的前提下,贷方余额因其他情形在五年期满后或最后九十日内产生的,可在余额产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退还。 5. FTA应审查申请并通知纳税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6. 未在本条期限内申请的,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或贷方余额的权利消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