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10条

1. 应税人发现已提交申报表或FTA税务评定存在错误,导致依税法计算的应付税款低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2. 纳税人发现退税申请错误导致应退金额高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3. 错误导致应付税款高于正确金额的,应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4. 错误导致应退金额低于正确金额的,纳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5. 纳税人知悉申报表存在不影响应纳税额的错误或遗漏时,应在FTA规定情形提交自愿披露,其他情形通过纳税申报表更正。 6. 实施条例规定向FTA自愿披露的详细规则及披露前行政罚款的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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