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9条

1. 应税人向FTA支付任何金额时,应确定相关税种和纳税期间,FTA据此分配款项。 2. 未确定税种或期间的,FTA可依实施条例将全部或部分金额用于清偿应税人的任何税款或欠款。 3. 支付金额超过应付税款或在FTA有贷方余额的,FTA可在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不超过五年内,依实施条例将其用于清偿应税人对FTA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欠款。 4. 支付金额少于应付税款的,适用本法令第三部分第四章及第五部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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