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1. 为适用税法或本国参加的任何协定或安排,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规定认定个人为税收居民的条件。 2. FTA应依内阁决议规定向税收居民签发税务住所证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