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45条

FTA员工在下列情形不得实施或参与涉及任何人的税务程序: 1. 员工与该自然人存在四亲等以内亲属关系; 2. 员工与该人,或双方任一方三亲等以内亲属之间存在共同利益; 3. 员工与该人之间存在影响员工独立决策能力的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关系; 4. 因存在其他利益冲突,局长决定该员工不得实施与该人有关的税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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