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44条

1. FTA员工不得披露其在任职期间因职务获得或接触的信息,但实施条例确定的情形除外。 2. 在第1款所有情形中,只有经FTA董事会授权的员工批准,并依实施条例规定,方可披露。 3. FTA员工离职后仍应保守职业秘密,除司法机关依实施条例提出要求外,不得披露因职务获得或接触的信息。 4. 依本法令获得信息的任何人,仅可为取得该信息之目的披露或使用,并不影响必要时产生的责任。 5. FTA董事会应发布有关内部信息保密程序及税务代理相关义务的规章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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