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43条

1. 获指定的破产受托人应联系FTA,请其告知应付税款或FTA拟对特定纳税期间实施税务审计的意向。 2. FTA应在收到破产受托人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应付税额或税务审计事项。 3. 破产受托人有权就FTA评定或应付税款缴纳提出申诉、异议和上诉。 4. 实施条例规定与FTA沟通、申诉、异议及缴纳应付税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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