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42条

1. 自然人死亡时,应付税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a. 死亡日前产生的税款,在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前,从遗产组成或遗产产生的收入中缴纳; b. 遗产分配后发现仍有未缴税款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各自所得份额范围内负责缴纳,但遗产代表或任何继承人已取得FTA清偿证明的除外。 2.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失踪、下落不明、住所不明或类似应税人的应付税款及行政罚款,由其法定代表人从应税人的资产和财产中缴纳,并遵守相关现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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