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16条

1. FTA可对任何人实施税务审计,以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和税法。 2. FTA应至少提前十日通知。 3. 审计可在FTA总部、被审计人的营业地、储存货物或保存记录之处,或其开展业务的其他地点进行。 4. 尽管有第2款,税务审计员在有重大理由认为被审计人涉及其本人或他人的逃税、未临时关闭将妨碍审计,或经通知的人试图阻止进入时,可不经预先通知进入并临时关闭相关地点不超过七十二小时。 5. 上述情形须事先取得局长或其代表书面同意;进入住所还须取得检察机关许可。 6. 七十二小时届满后应重新开放,除非FTA在届满前取得检察机关许可,再延长相同期间。 7. 实施条例规定必要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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