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15条

1. 税务代理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间内,按规定方式保存与其现任或曾任代理之个人有关的信息、文件、记录和数据。 2. 经FTA要求,税务代理应提供其持有的有关该个人的全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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