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代理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间内,按规定方式保存与其现任或曾任代理之个人有关的信息、文件、记录和数据。 2. 经FTA要求,税务代理应提供其持有的有关该个人的全部所需材料。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