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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程序法
税务程序法
第17条
税务审计员实施审计时,可查阅记录原件或副本,并依实施条例控制要求,从被审计人的营业地或其持有的货物、设备或其他资产中取样或予以扣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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