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6条

1. 应税人可依税法向FTA提交登记申请。 2. 已登记人应: a. 依税法在与FTA及第三方的全部通信和交易中注明税务登记号; b. 在可能需要变更FTA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况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FTA指定形式和机制通知; c. 依税法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3. 实施条例规定登记、注销及数据变更程序。 4. 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应按实施条例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不迟于二十个工作日通知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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