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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程序法
税务程序法
第12条
1. FTA应建立税务代理名册。 2. 任何人只有在满足登记条件、列入名册并取得有管辖权地方机关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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