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员会就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终局决定,视为执行文书。 2. 对争议金额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决定,如自异议结果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视为执行文书。 3. 具有执行文书效力的委员会终局决定,由有管辖权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税务程序法
1. 委员会就争议金额不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终局决定,视为执行文书。 2. 对争议金额超过十万迪拉姆作出的决定,如自异议结果通知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视为执行文书。 3. 具有执行文书效力的委员会终局决定,由有管辖权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