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程序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局长:FTA局长。 工作日:除联邦政府周末和公共假日外的任何工作日。 委员会: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 有管辖权的法院:FTA总部或任何分支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联邦法院。 税:依据税法征收并由FTA负责管理、征收和实施的任何联邦税。 税法:征收税款的任何联邦法律。 税务住所证明:FTA依本法令第53条签发,确认个人在本国税务住所的证明。 税收居民:依第53条居住于本国的人。 人:自然人或法人。 业务: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定期、持续、独立开展的活动,例如工业、商业、农业、专业、手工业、服务或钻探活动,使用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活动,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活动。 应税人:为适用税法而已登记或应当登记的人。 纳税人:依税法应在本国缴税的人,包括应税人或最终消费者。 纳税申报表:应税人按FTA规定形式和机制提供的税务信息及数据,包括相关附件和附表。 纳税期间:税法规定、应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间。 税务登记:个人向FTA登记或由FTA登记其姓名以供税务之用的程序。 税务登记号:FTA为税务目的向每个人签发的唯一号码。 已登记人:具有税务登记号的应税人。 法定代表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破产公司由法院指定的破产受托人,或依法获指定代表他人的任何人。 应纳税额:依税法计算和征收的税。 应付税款:应向FTA缴纳的税。 行政罚款:FTA因个人违反本法令、税法或内阁实施决定而施加的金额。 可退税款:FTA依税法和本法令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人的金额。 税务评定:FTA依第23条作出的决定。 行政罚款评定:FTA就行政罚款作出的决定。 通知: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规定方式,将FTA决定告知个人。 自愿披露:纳税人依第10条通过FTA指定表格,告知纳税申报表、税务评定或退税申请中的错误或遗漏。 名册:税务代理名册。 税务代理:在FTA登记并获他人授权,代表其面对FTA、协助履行税务义务和行使税务权利的人。 税务审计:FTA为核实个人履行本法令或税法义务,对商业记录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货物实施的审计程序。 税务审计员:获指定实施税务审计的FTA员工。 逃税:个人使用非法手段,导致应纳税额减少、不缴税款或取得其依本法令或税法无权获得的退税。 实施条例:本法令实施条例。 电子发票系统:依本法令专用于签发、发送、交换和共享发票及贷项通知单详情的电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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