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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 第1–77条
- 第1条
适用本实施条例时,其中词语与表述具有前述《消费税法》所赋予的相同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与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消费税法》。 税务局:阿曼税务局。 主席:税务局主席。 税务识别号:税务局向登记人签发的号码。 标准价格:税务局发布的标准价格清单中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价格。…
- 第2条
税务局应依其与主管机关协调制定的规则,在应税消费品上加施识别标志。纳税义务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使税务局能够实施该项工作。
- 第3条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就其签发、续期、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向税务局提交清单,应遵守下列期限: 1. 对已签发或续期的许可证,于每一纳税年度6月和12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 2. 对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于届满、撤销或暂停之日起30日内提交;清单应载明撤销或暂停的原因和日期,临时暂停的还应载明期限。…
- 第4条
税务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可通过下列任一方式送达纳税义务人: 1. 当面交付,或以挂号邮件寄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 2. 发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子邮箱。 3. 发送短信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话号码。 4. 发送至税务局为其创建的电子账户。…
- 第5条
凡因职务、权限或工作而参与核定或征收税款、实施监管、稽查或税务检查,或依法审理登记人申诉的人员,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除法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并经主席书面许可外,该人员及税务局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提供任何数据,亦不得允许第三方查阅任何文件、报表、档案或其他资料。
- 第6条
登记人应在完成登记后立即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其指定的责任人。
- 第7条
责任人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离开苏丹国超过90日的,应至少在离境前15日书面通知税务局。通知应载明离境原因和期限,并附申请,请求批准另行指定一名责任人在其全部离境期间代为履职。 税务局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
- 第8条
应税消费品进口人应依海关总署适用的程序,向其申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其应纳税额。
- 第9条
应税消费品开始征税或适用税率提高时,凡从事该商品进口、生产、贸易、分销等相关活动的人,均应在开始征税或提高税率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此前持有的库存。通知应包括: 1. 经营者的一般资料。 2. 新纳税或税率提高的应税消费品种类和数量。 3.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 4.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 第10条
登记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交税务局,并包括: 1. 申请人的一般资料及其经营活动类型。 2. 拟经营场所的地址。 3. 按最新变更状态提供的商业登记副本。 4. 所得税登记号。 5. 海关编号(如有)。 6. 证明申请人的活动依《统一海关法》处于海关税费暂缓状态的海关文件(如有)。 7. 生产、进口或投放消费的应税消费品种类。 8.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签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副本。 9.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 第11条
税务局应通过本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向登记人送达登记证书。证书应载明: 1. 登记人名称。 2. 税务识别号。 3. 登记人的法律形式及商业登记号。 4. 应税消费品种类。 5.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12条
依法负有登记义务而拒不登记的人,视为依法登记;其依法律第55条第2项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 第13条
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发生变更的,登记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证明新资料准确的文件。 必要时,以同一税务识别号签发载有新资料的登记证书,登记人应交回原证书。…
- 第14条
登记人全部或部分停止应税消费品相关活动的,应自停止之日起15日内通知税务局。通知应包括: 1. 税务识别号。 2. 停止相关活动的原因。 3.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资料。…
- 第15条
登记人因任何原因完全停止登记所涉活动,并经确认已履行法律及本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其登记予以注销。 税务局应通过本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通知登记人,并载明注销日期。…
- 第16条
登记被注销的人应自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保存法律第33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5年,并应税务局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求,准许其查阅和复制。
- 第17条
本章登记规定不适用于不定期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每两年进口一次的,视为不定期进口。
- 第18条
设立税务仓库前,必须依本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税务局许可。
- 第19条
申请设立税务仓库许可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依法律在税务局登记。 2. 具备设立税务仓库所需的财务偿付能力。 3. 未曾因法律规定的犯罪受到终局判决。 4. 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20条
设立税务仓库许可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包括: 1. 申请人的一般资料。 2. 设立税务仓库的目的。 3. 许可所涉应税消费品种类。 4. 拟设仓库地点。 5. 登记证书副本。 6. 财务偿付能力证明。 7. 已缴规定费用的证明。 8.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 第21条
拟设税务仓库的场所应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技术规范。
- 第22条
税务局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税务局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提交以税务局为受益人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税务局可从保函金额中扣取款项以清偿被许可人的任何义务。发生扣款的,被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保函金额。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或任何义务的,税务局亦可没收保函。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保函符合条件且金额与许可签发时确定的金额相同,方可续期许可。…
- 第23条
税务仓库许可申请应自本实施条例全部条件和要求均获满足之日起30日内决定;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 申请人可自知悉拒绝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主席申诉;申诉提交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申诉。…
- 第24条
税务仓库许可有效期为1年;被许可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续期一次或多次,每次期限相同。 续期申请应至少在许可届满前30日按规定表格提交税务局,并符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
- 第25条
对于将浓缩物、粉末、凝胶或任何提取物转化为应税消费品并在该场所直接消费的地点,不得签发税务仓库许可。
- 第26条
被许可人不得超越税务仓库许可的界限或范围。
- 第27条
未经税务局批准,被许可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税务仓库许可或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亦不得就其法律形式实施导致所有权或合伙人份额变更的任何行为。
- 第28条
被许可人应在收到应税消费品且将其存入税务仓库前进行检查;储存时应采用通常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确保商品安全并防止遗失、损坏或灭失,并尽到谨慎人的注意义务。
- 第29条
被许可人应在每次应税消费品进入或运出税务仓库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提交报告,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文件。 被许可人还应依法律第33条的规定保存该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
- 第30条
许可所载资料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证明新资料准确的文件。
- 第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或其授权人可撤销税务仓库许可: 1. 自签发许可之日起,未经许可或无合理理由连续最长90日未使用税务仓库。 2. 超越许可的界限或范围。 3. 未经税务局批准,转让许可或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就被许可人的法律形式实施导致所有权或合伙人份额变更的行为。 4. 未提交本实施条例第29条所述报告。 5. 未保存第29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 6. 故意妨碍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履行法律及本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 7…
-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仓库许可终止: 1. 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之一。 2. 许可期限届满而未续期。 3. 作出宣告被许可人破产的判决。 4. 作为法人的被许可人被清算或解散、存续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5. 经证明许可系通过欺诈、伪造、误导或提交不实数据或资料取得。 6.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间死亡,而其继承人未在死亡之日起60日内申请继受,或虽申请但不符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7. 应被许可人申请…
- 第33条
税款于应税消费品投放消费之日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投放消费: 1. 在暂缓纳税安排之外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或从理事会成员国将其运入苏丹国。 2. 从任何暂缓纳税安排中放行。 3. 在暂缓纳税安排之外持有且未缴税。 4. 商品开始征税后投放其库存。 5. 商品在暂缓纳税安排下遗失、损坏或灭失,而被许可人未证明原因超出其控制。此时,被许可人应自知悉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报告和文件,包括证明事件及其原因…
- 第34条
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纳税: 1. 在税务仓库内生产、加工、持有、储存、运输或接收。 2. 处于海关税费暂缓状态。 3. 按下列任一方式运输: (a)在苏丹国内两个税务仓库之间运输; (b)在苏丹国内税务仓库与理事会成员国税务仓库之间双向运输; (c)从苏丹国内税务仓库运至理事会成员国的货物出境口岸,以出口或再出口至理事会成员国领土以外; (d)从苏丹国入境口岸运至税务仓库。…
- 第35条
只有确认免税申请所涉应税消费品并非用于商业目的后,方可给予法律第27条规定的免税。
- 第36条
向外交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以及驻苏丹国的外交和领事使团负责人及成员供应应税消费品的免税申请,应经外交部认证后按规定表格提出,并包括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
- 第37条
依法律第27条第1项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只能在该项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之间处分或转让,但互惠条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应依税务局规定的规则再出口或销毁。 处分或转让该等免税商品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免税受益人应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说明处分或转让意向,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包括商品种类和数量。 2. 税务局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 3. 税务局应将批准处分或转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第38条
依本实施条例第34条第3项(a)、(c)或(d)置于暂缓纳税安排下的应税消费品,未经税务局批准不得运输。 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视情况包括: 1. 商品种类和数量。 2. 适用税率。 3. 每种商品的零售价格及标准价格。 4. 进口商品已完成海关手续的证明。 5. 税额。 6. 接收方被许可人同意运输的证明。 7. 起运地点和目的地。 8. 运输工具。 9. 完成运输预计所需时间。 10.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税务局应自申请…
- 第39条
纳税义务人应就拟运输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按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提交以税务局为受益人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两个税务仓库均许可给同一人的,主席可免予提交。
- 第40条
每份应税消费品运输批准均应载有专属编号,自签发之日起有效15日。
- 第41条
接收方被许可人因任何原因未收到运输中的应税消费品时,承运方被许可人应通知税务局;税务局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 第42条
应税消费品在接收方被许可人的税务仓库卸货后,该被许可人应立即向税务局提交说明,载明已卸货商品的数量和种类。 承运方被许可人还应提交与商品出口或再出口有关的全部文件。 实际卸货的数量或种类与说明或出口、再出口文件不符的,税务局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 第43条
作为第38条的例外,应税消费品可在许可给同一人的两个或多个税务仓库之间运输,无须税务局批准。被许可人应将按规定表格编制的全部此类运输详细报告附于纳税申报表,其中包括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 未提交报告,或报告所载数量、种类与税务仓库实际卸货不符的,税务局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 第44条
登记人应通过税务局电子门户按规定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包括: 1. 登记人的一般资料。 2. 登记人的税务识别号。 3. 税务仓库许可号(如有)。 4. 海关编号。 5. 申报所涉纳税期间。 6. 应税消费品种类和价值。 7. 该期间内生产、进口、持有、加工或投放消费,以及放行、运输、遗失、损坏或灭失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8. 该期间应纳税额。 9.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资料。…
- 第45条
进口人免于提交纳税申报表应同时符合: 1. 其活动仅限于进口。 2. 未获许可设立税务仓库。 3. 纳税期间内进口商品价值不超过5,000阿曼里亚尔。…
- 第46条
登记人未在法律第29条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该纳税期间税款;申报表存在错误或遗漏的,税务局应予更正。税务局均应通知登记人核定或更正、理由及依据,并载明: 1. 核定或更正日期。 2. 所涉纳税期间。 3. 应税消费品价值。 4. 应纳税额及缴纳日期。 5. 核定或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6.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
- 第47条
进口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税务局提交该年度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说明,包括: 1. 税务识别号。 2. 进口商品种类和数量。 3. 商品协调制度编码。 4. 规定的零售价格。 5. 适用税率。 6. 已向海关总署缴纳的税额。 7.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
- 第48条
登记人应保存: 1. 存入的应税消费品登记册。 2. 应税消费品操作登记册。 3. 准确、规范反映商品流动的会计账簿。 4. 进口商品发票副本、相关海关申报资料及完税证明。 5. 出口及再出口业务专门登记册。 6. 证明商品进入暂缓纳税安排的文件。 7. 购销发票副本。 8. 财务报表和损益表。 9.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记录、账簿或文件。 上述资料应以安全可靠方式保存并确保可供查阅,保存期为申报所涉纳税年度结束后5年。经税务局批准,可采用…
- 第49条
纳税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下列任一方式缴税: 1. 签发以税务局为收款人的银行支票。 2. 将应缴金额存入以税务局名义为此开立的往来账户,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经认证存款凭证副本。 3. 签发书面银行转账指令,将款项从其账户转入税务局账户并通知税务局;只有全额税款记入税务局账户时方视为缴清。 4.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50条
海关总署应依其程序按规定税率和价值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并存入为此开立的专用账户。 应纳税款全额缴清前,不得放行该等商品。…
- 第51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应缴附加税。主席可在下列情形全部或部分免除附加税: 1. 纳税义务人死亡且无明显遗产。 2. 经证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缴税。 4. 纳税义务人解散并清算或被宣告破产,且清算所得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按期清偿应纳税款。…
- 第52条
附加税减免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申请应在30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
- 第53条
税务局应建立登记人税务账户数据和资料登记册,并保存10年。 登记人可依税务局规定的规则申请查阅及复制与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 第54条
登记人可将用于生产另一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从所生产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期间申报的税额中扣除。申报表应附: 1. 投入生产商品的购买发票副本。 2. 供应商已就该商品缴税的证明。 3. 申请抵扣的商品确用于生产另一应税消费品的证明。 4.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 第55条
依法应由税务局向纳税义务人支付的款项,与该人依任何其他税法到期应付的款项,凡属终局且无争议的,依法按下列顺序抵销: 1. 超额缴付的款项先与依法到期应付的税款抵销。 2. 再与依任何其他税法到期应付的款项抵销。 税务局应按规定表格通知纳税义务人抵销及其结果。…
- 第56条
税款在下列情形并依相应条件和程序退还: 1. 外交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以及驻苏丹国外交和领事使团负责人及成员缴纳的税款。 申请人应在外交部认证后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申请,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尤其包括:(a)载明编号、日期、开票人及已缴税额的购买发票副本;(b)供应商税务识别号(如有)及所得税登记号;(c)供应商出具的商品种类及完税说明;(d)申请退还金额。 2. 已投放消费的应税消费品运往理事会成员国。 申请人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
- 第57条
为适用法律第39条,监管应以账簿和文件为依据。登记人使用计算机系统的,税务局可检查、测试该系统,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主席可基于应税消费品的性质为其制定特别监管规则。…
- 第58条
税务局可要求责任人在通知所载时间和地点到场,以就依法应税的交易或应纳税款进行询问。
- 第59条
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可在官方工作时间内进入税务仓库、登记人的经营场所及与应税消费品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稽查和监管。其尤其有权查阅、复制第48条所述记录、账簿和文件,询问工作人员,检查活动的技术、财务及行政事项,并采取实现法律目的所必需的措施。被许可人和登记人应提供其履职所需的一切协助。
- 第60条
为实施法律,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有权访问被许可人或登记人使用的与应税消费品有关的任何自动化或电子系统。
- 第61条
应税消费品进入或运出苏丹国时,由海关总署工作人员跟踪并监管。 税务局可要求进口人提供与进口或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的任何数据。…
- 第62条
税务局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登记人税务检查的日期、地点及预计期限;通知尤其应明确受查纳税期间以及拟检查的记录、账簿和文件。 有情形足以引起对登记人逃税的严重怀疑时,税务局可不经事先通知进行检查。…
- 第63条
税务检查应在登记人从事应税消费品活动的场所并于官方工作时间内进行。 主席认为适当时,可在税务局场所进行;此时登记人应在第62条所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记录、账簿或文件。 在任何情况下,进行检查所必需时,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均有权进入登记人的任何场所。…
- 第64条
登记人应接待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准许其查阅受查记录、账簿和文件,并自税务检查期间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记录、账簿和文件。登记人充分证明在该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除外;主席可另行给予适当期限。
- 第65条
税务检查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为3个月。实施检查的主管工作人员说明延期理由和依据并提出申请的,主席可延长一次同等期限。 检查应限于第62条所述通知载明的纳税期间;但主席基于其认为充分的理由决定检查其他期间的除外。…
- 第66条
税务局应将税务检查结果通知登记人,包括: 1. 税款核定或纳税申报表更正(视情况而定)。 2. 作出或更改税款核定所涉纳税期间。 3. 核定日期或申报表更正日期。 4. 应税消费品价值。 5. 申报表更正所涉一个或多个纳税期间。 6. 核定或更正所依据的基础。 7. 应纳税额及缴纳期限。 8.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
- 第67条
已检查并据以核定税款或更正申报表的纳税期间或事项,不得重新检查;但收到影响税额计算的新资料的除外,且重新检查应限于该新资料。
- 第68条
登记人可自知悉税务局核定税款或更正纳税申报表之日起4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制作一式三份书面申请,提交委员会秘书处,以阿拉伯文书写,并由责任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申请应包括登记人的一般资料、申诉事项、依据及请求,并附证明文件。 秘书处应向申诉人交付一份注明提交日期和审理日期的副本,并将申诉资料和事项记入第71条第1项所述登记册。…
- 第69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及附件副本送交税务局。税务局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答复及必要文件(如有)提交秘书处。
- 第70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至少提前7日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和登记人审理日期。税务局代表或登记人未在指定日期出席的,委员会可依据所提交文件决定申诉。
- 第71条
委员会应保存: 1. 申诉登记册。 2. 会议登记册。 3. 委员会决定登记册。 4. 委员会主席决定设置的、因工作性质所需的其他登记册。 上述登记由委员会秘书处办理。…
- 第72条
委员会依下列方式工作: 1. 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已登记申诉清单及案卷扫描件送交主席。 2. 主席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报告员,研究交办申诉并为每案拟定决定草案。 3. 委员会在税务局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地点开会。 4. 决定草案提交委员会;查阅申诉材料后在秘密会议中评议。会议过程应制成笔录,由主席、出席成员及秘书签署。 5. 依法律第47条,经评议作出不附条件的决定。…
- 第73条
委员会应遵守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原则,包括: 1. 在申诉人和税务局双方参与下采取全部程序。 2. 使双方均能查阅对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技术专家报告。 3. 讨论双方全部争议事项及所提抗辩,并逐一回应。 4. 依法向申诉人和税务局送达。 5. 受申诉请求范围约束。 6. 决定应说明理由。 7. 遵守法定期限。…
- 第74条
委员会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应通过本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送达。
- 第75条
全部或部分延期缴税申请应自提交申诉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向委员会主席提出,并说明延期理由和申请延期的税额。 委员会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申请获批的,申诉人应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税务局为受益人、金额等于延期税额且有效至申诉决定作出的财务担保;否则批准视为无效。…
- 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可处不低于500且不超过5,000阿曼里亚尔的行政罚款: 1. 未提交依法应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数据、报告、资料、账目、记录或其他文件。 2. 被许可人违反税务仓库许可条件。 3. 违反加施识别标志的规则、规定或条件。…
- 第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可处不低于1,000且不超过10,000阿曼里亚尔的行政罚款: 1. 根据不实文件或数据取得退税。 2. 未经税务局批准,在暂缓纳税安排下运输应税消费品。 3. 持有已投放消费但未缴税的应税消费品。 4. 使用非法方法、手段或技巧逃避全部或部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