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监管层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细化登记与注销、税务仓库、纳税义务发生、暂缓与豁免、货物转移与担保、申报与记录、缴纳、征收、退税、异议及行政罚款。

资料类型税务局主席决定
法律部门消费税
法律层级监管层
来源语言官方阿拉伯文;英文、俄文和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0日
颁布日期2020年7月13日
生效日期2020年7月20日
官方公报1350 · 2020年7月19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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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该条例细化登记与注销、税务仓库、纳税义务发生、暂缓与豁免、货物转移与担保、申报与记录、缴纳、征收、退税、异议及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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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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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正文

已发布条文77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适用本实施条例时,其中词语与表述具有前述《消费税法》所赋予的相同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与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消费税法》。 税务局:阿曼税务局。 主席:税务局主席。 税务识别号:税务局向登记人签发的号码。 标准价格:税务局发布的标准价格清单中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价格。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税务局应依其与主管机关协调制定的规则,在应税消费品上加施识别标志。纳税义务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使税务局能够实施该项工作。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就其签发、续期、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向税务局提交清单,应遵守下列期限: 1. 对已签发或续期的许可证,于每一纳税年度6月和12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 2. 对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于届满、撤销或暂停之日起30日内提交;清单应载明撤销或暂停的原因和日期,临时暂停的还应载明期限。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税务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可通过下列任一方式送达纳税义务人: 1. 当面交付,或以挂号邮件寄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 2. 发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子邮箱。 3. 发送短信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话号码。 4. 发送至税务局为其创建的电子账户。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凡因职务、权限或工作而参与核定或征收税款、实施监管、稽查或税务检查,或依法审理登记人申诉的人员,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除法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并经主席书面许可外,该人员及税务局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提供任何数据,亦不得允许第三方查阅任何文件、报表、档案或其他资料。

第二章 · 责任人

登记人应在完成登记后立即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其指定的责任人。

第二章 · 责任人

责任人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离开苏丹国超过90日的,应至少在离境前15日书面通知税务局。通知应载明离境原因和期限,并附申请,请求批准另行指定一名责任人在其全部离境期间代为履职。 税务局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应税消费品进口人应依海关总署适用的程序,向其申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其应纳税额。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应税消费品开始征税或适用税率提高时,凡从事该商品进口、生产、贸易、分销等相关活动的人,均应在开始征税或提高税率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此前持有的库存。通知应包括: 1. 经营者的一般资料。 2. 新纳税或税率提高的应税消费品种类和数量。 3.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 4.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交税务局,并包括: 1. 申请人的一般资料及其经营活动类型。 2. 拟经营场所的地址。 3. 按最新变更状态提供的商业登记副本。 4. 所得税登记号。 5. 海关编号(如有)。 6. 证明申请人的活动依《统一海关法》处于海关税费暂缓状态的海关文件(如有)。 7. 生产、进口或投放消费的应税消费品种类。 8.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签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副本。 9.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第四章 · 登记

税务局应通过本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向登记人送达登记证书。证书应载明: 1. 登记人名称。 2. 税务识别号。 3. 登记人的法律形式及商业登记号。 4. 应税消费品种类。 5.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 登记

依法负有登记义务而拒不登记的人,视为依法登记;其依法律第55条第2项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发生变更的,登记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证明新资料准确的文件。 必要时,以同一税务识别号签发载有新资料的登记证书,登记人应交回原证书。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人全部或部分停止应税消费品相关活动的,应自停止之日起15日内通知税务局。通知应包括: 1. 税务识别号。 2. 停止相关活动的原因。 3.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资料。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人因任何原因完全停止登记所涉活动,并经确认已履行法律及本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其登记予以注销。 税务局应通过本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通知登记人,并载明注销日期。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被注销的人应自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保存法律第33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5年,并应税务局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求,准许其查阅和复制。

第四章 · 登记

本章登记规定不适用于不定期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每两年进口一次的,视为不定期进口。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设立税务仓库前,必须依本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税务局许可。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申请设立税务仓库许可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依法律在税务局登记。 2. 具备设立税务仓库所需的财务偿付能力。 3. 未曾因法律规定的犯罪受到终局判决。 4. 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设立税务仓库许可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包括: 1. 申请人的一般资料。 2. 设立税务仓库的目的。 3. 许可所涉应税消费品种类。 4. 拟设仓库地点。 5. 登记证书副本。 6. 财务偿付能力证明。 7. 已缴规定费用的证明。 8.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拟设税务仓库的场所应符合税务局规定的全部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税务局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税务局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提交以税务局为受益人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税务局可从保函金额中扣取款项以清偿被许可人的任何义务。发生扣款的,被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保函金额。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或任何义务的,税务局亦可没收保函。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保函符合条件且金额与许可签发时确定的金额相同,方可续期许可。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税务仓库许可申请应自本实施条例全部条件和要求均获满足之日起30日内决定;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 申请人可自知悉拒绝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主席申诉;申诉提交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驳回申诉。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税务仓库许可有效期为1年;被许可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续期一次或多次,每次期限相同。 续期申请应至少在许可届满前30日按规定表格提交税务局,并符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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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Tax Authority Chairman Decision 51/2020 · 司法与法律事务部

2026年9月20日

官方阿拉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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