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就其签发、续期、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向税务局提交清单,应遵守下列期限: 1. 对已签发或续期的许可证,于每一纳税年度6月和12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 2. 对届满、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于届满、撤销或暂停之日起30日内提交;清单应载明撤销或暂停的原因和日期,临时暂停的还应载明期限。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