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

第一章 · 定义和一般规定

税务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可通过下列任一方式送达纳税义务人: 1. 当面交付,或以挂号邮件寄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 2. 发送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子邮箱。 3. 发送短信至其在税务局登记的电话号码。 4. 发送至税务局为其创建的电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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