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应税消费品开始征税或适用税率提高时,凡从事该商品进口、生产、贸易、分销等相关活动的人,均应在开始征税或提高税率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此前持有的库存。通知应包括: 1. 经营者的一般资料。 2. 新纳税或税率提高的应税消费品种类和数量。 3.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 4. 每种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5.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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