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发生变更的,登记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证明新资料准确的文件。 必要时,以同一税务识别号签发载有新资料的登记证书,登记人应交回原证书。
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发生变更的,登记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证明新资料准确的文件。 必要时,以同一税务识别号签发载有新资料的登记证书,登记人应交回原证书。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