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税务局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税务局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提交以税务局为受益人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税务局可从保函金额中扣取款项以清偿被许可人的任何义务。发生扣款的,被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保函金额。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或任何义务的,税务局亦可没收保函。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保函符合条件且金额与许可签发时确定的金额相同,方可续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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