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第七章 · 应税消费品的运输

依本实施条例第34条第3项(a)、(c)或(d)置于暂缓纳税安排下的应税消费品,未经税务局批准不得运输。 申请应按规定表格提出,并视情况包括: 1. 商品种类和数量。 2. 适用税率。 3. 每种商品的零售价格及标准价格。 4. 进口商品已完成海关手续的证明。 5. 税额。 6. 接收方被许可人同意运输的证明。 7. 起运地点和目的地。 8. 运输工具。 9. 完成运输预计所需时间。 10.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或文件。 税务局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7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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