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第27条第1项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只能在该项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之间处分或转让,但互惠条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应依税务局规定的规则再出口或销毁。 处分或转让该等免税商品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免税受益人应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说明处分或转让意向,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包括商品种类和数量。 2. 税务局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 3. 税务局应将批准处分或转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Tax《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依法律第27条第1项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只能在该项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之间处分或转让,但互惠条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应依税务局规定的规则再出口或销毁。 处分或转让该等免税商品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免税受益人应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说明处分或转让意向,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数据和文件,包括商品种类和数量。 2. 税务局应自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拒绝。 3. 税务局应将批准处分或转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