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33条

第六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税款于应税消费品投放消费之日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投放消费: 1. 在暂缓纳税安排之外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或从理事会成员国将其运入苏丹国。 2. 从任何暂缓纳税安排中放行。 3. 在暂缓纳税安排之外持有且未缴税。 4. 商品开始征税后投放其库存。 5. 商品在暂缓纳税安排下遗失、损坏或灭失,而被许可人未证明原因超出其控制。此时,被许可人应自知悉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表格通知税务局,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报告和文件,包括证明事件及其原因的文件和损失报告,尤其是对依法保存的记录及会计账簿造成的损害。 税务局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检查税务仓库,以确认事件并清点现存商品;逾期未检查的,被许可人有权处置受损商品。事件及现存数量应记入检查笔录。 被许可人未在30日内通知、经查原因并非超出其控制,或所提交报告文件不实的,自遗失、损坏或灭失之日起视为投放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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