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

第十章 · 监管与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为3个月。实施检查的主管工作人员说明延期理由和依据并提出申请的,主席可延长一次同等期限。 检查应限于第62条所述通知载明的纳税期间;但主席基于其认为充分的理由决定检查其他期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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