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64条

第十章 · 监管与税务检查

登记人应接待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准许其查阅受查记录、账簿和文件,并自税务检查期间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记录、账簿和文件。登记人充分证明在该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除外;主席可另行给予适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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