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63条

第十章 · 监管与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应在登记人从事应税消费品活动的场所并于官方工作时间内进行。 主席认为适当时,可在税务局场所进行;此时登记人应在第62条所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记录、账簿或文件。 在任何情况下,进行检查所必需时,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均有权进入登记人的任何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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