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62条

第十章 · 监管与税务检查

税务局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登记人税务检查的日期、地点及预计期限;通知尤其应明确受查纳税期间以及拟检查的记录、账簿和文件。 有情形足以引起对登记人逃税的严重怀疑时,税务局可不经事先通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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