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第十章 · 监管与税务检查

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可在官方工作时间内进入税务仓库、登记人的经营场所及与应税消费品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稽查和监管。其尤其有权查阅、复制第48条所述记录、账簿和文件,询问工作人员,检查活动的技术、财务及行政事项,并采取实现法律目的所必需的措施。被许可人和登记人应提供其履职所需的一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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