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72条

第十一章 · 申诉与税务上诉

委员会依下列方式工作: 1. 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已登记申诉清单及案卷扫描件送交主席。 2. 主席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报告员,研究交办申诉并为每案拟定决定草案。 3. 委员会在税务局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地点开会。 4. 决定草案提交委员会;查阅申诉材料后在秘密会议中评议。会议过程应制成笔录,由主席、出席成员及秘书签署。 5. 依法律第47条,经评议作出不附条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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