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

第五章 · 税务仓库

被许可人应在每次应税消费品进入或运出税务仓库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表格向税务局提交报告,并附税务局规定的文件。 被许可人还应依法律第33条的规定保存该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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