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

第九章 · 税款征收与退还

登记人可将用于生产另一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从所生产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期间申报的税额中扣除。申报表应附: 1. 投入生产商品的购买发票副本。 2. 供应商已就该商品缴税的证明。 3. 申请抵扣的商品确用于生产另一应税消费品的证明。 4.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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