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或其授权人可撤销税务仓库许可: 1. 自签发许可之日起,未经许可或无合理理由连续最长90日未使用税务仓库。 2. 超越许可的界限或范围。 3. 未经税务局批准,转让许可或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就被许可人的法律形式实施导致所有权或合伙人份额变更的行为。 4. 未提交本实施条例第29条所述报告。 5. 未保存第29条所述记录和会计账簿。 6. 故意妨碍具有司法执法资格的税务局工作人员履行法律及本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 7. 违反许可条件。 税务局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通过第4条规定的任一方式通知被许可人,并说明撤销理由。 被许可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主席申诉;申诉提交后30日内未答复视为驳回。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