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第八章 · 纳税申报与记录

进口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税务局提交该年度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说明,包括: 1. 税务识别号。 2. 进口商品种类和数量。 3. 商品协调制度编码。 4. 规定的零售价格。 5. 适用税率。 6. 已向海关总署缴纳的税额。 7.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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