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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 第201–300条
- 第201条 — Article (201)
担任武装帮派首领或指挥职务,管理其行动或予以组织,目的为侵占、掠夺国家或一群人所有的土地、财产,或抗拒受命追捕该等犯罪行为人的军事力量,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帮派成员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第202条 — Article (202)
明知前条帮派目的,仍为实现该目的向其运送、提供武器、装备或工具,输送给养、筹集资金,以任何方式与其首领、管理者进行犯罪联络,或向其提供住所、藏身或集会地点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第203条 — Article (203)
企图以武力占领公共建筑,或供政府部门、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使用的建筑,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犯罪由武装帮派实施的,组织、领导该帮派或在其中担任指挥职务的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204条 — Article (204)
故意毁坏公共建筑、财产,或供政府部门、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使用的建筑、财产,处拘禁。 犯罪导致公用设施或公益服务中断,或危及公众生命、健康或安全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犯罪发生于骚乱、纷争期间,或意图在公众中制造恐惧、传播混乱的,处无期徒刑。 在所有情况下,行为人应支付其毁坏物品的价值。
- 第205条 — Article (205)
未经许可制造或进口爆炸物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未经许可持有或占有爆炸物的,处有期徒刑。 经主管部长决定认定、构成爆炸物成分的物质,以及用于制造或引爆爆炸物的设备、机器、工具,均视同爆炸物。
- 第206条 — Article (206)
使用爆炸物实施本法第203条或第204条规定的任何犯罪,处死刑。
- 第207条 — Article (207)
故意使用或企图使用爆炸物,且其使用方式足以危及他人生命的,处有期徒刑。
- 第208条 — Article (208)
故意使用或进口武器、弹药、爆炸物或军事装备,或企图实施上述行为,且足以危及他人财产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爆炸给该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视为加重情节。
- 第209条 — Article (209)
教唆他人不遵守法律,或美化构成犯罪的事项,处拘禁,并处10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
- 第210条 — Article (210)
参加由至少五人在公共场所组成的聚集,意图骚乱、阻止或妨碍法律法规实施,或其方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在公共权力人员命令解散、离开后仍留在聚集中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聚集期间为实施犯罪而佩戴面具或遮盖物隐藏面部特征的,处不少于三年的拘禁,并处不超过200,000迪拉姆的罚金。 聚集导致骚乱、破坏公共安宁或安全、妨碍生产、阻碍个人利益、伤害或危及个人、妨碍其行使权利、阻塞交通、侵害生命或公共、私人财产…
- 第211条 — Article (211)
为组织聚集以实施前条规定的任何行为,而提出、给予或取得金钱或任何利益,或为此居间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 第212条 — Article (212)
号召在公共场所聚集,以任何方式宣传、领导该聚集或参与管理其行动,意图实施骚乱、阻止或妨碍法律法规执行,或扰乱公共安全的,即使号召未获响应,亦处无期徒刑。教唆实施上述行为的,处相同刑罚。
- 第213条 — Article (213)
在本法第210、211条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应没收用于犯罪的武器、资金和物品;无法扣押的,应判处相当于其价值的罚金,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 第214条 — Article (214)
本法第210、211、212、213条的规定,适用于为相同目的组织或造成相同结果的任何游行、队列。
- 第215条 — Article (215)
使用通信、信息技术或任何其他手段发布信息、新闻,或煽动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处有期徒刑。
- 第216条 — Article (216)
煽动仇恨或蔑视一类人,且该煽动足以扰乱公共安全的,处有期徒刑,并处20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
- 第217条 — Article (217)
传播或发布虚假、带有恶意倾向的新闻、信息或谣言,或散布煽动性宣传,足以: 1. 扰乱公共安全或在公众中制造恐惧; 2. 损害公共利益; 3. 煽动或激化公众舆论的, 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前款行为导致公众舆论被煽动、激化并针对国家机关或机构的,处不少于两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200,000迪拉姆的罚金。 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持有、取得任何种类的文书、印刷品或记录,包含第一款所述内容并拟供散发或第三人阅览,…
- 第218条 — Article (218)
本章规定的任何重罪,如发生于战时,意图协助敌人或损害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且足以实现预定目的,法院可判处死刑。
- 第219条 — Article (219)
发布足以损害公共秩序,或危及他人生命、人身安全、安全或自由的教法意见,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罚金。 该教法意见造成任何损害的,处有期徒刑。
- 第220条 — Article (220)
本国公民未经主管实体许可,参加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未经主管实体许可,教唆、号召、宣传或便利他人参加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处有期徒刑。
- 第221条 — Article (221)
本国公民违反本国主管实体发布的进入另一国家或在该国停留之禁令的,处拘禁和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222条 — Article (222)
以任何公开方式宣示敌视国家或其政体,或不忠于国家领导层的,处有期徒刑。
- 第223条 — Article (223)
违反本国有关机关就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国家实施国际制裁之决议所发布指示的,处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迪拉姆以上2,0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
- 第224条 — Chapter Thre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Crimes Against External and Internal Security of the State: Article (224)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法第二编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章规定的犯罪,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内部或外部安全的犯罪。
- 第225条 — Article (225)
对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的犯罪作出有罪判决时,不得适用本法第97、98、99条。但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罪除外:死刑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减为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 第226条 — Article (226)
任何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的有罪判决,均导致外国被定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被驱逐出境。
- 第227条 — Article (227)
1. 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的刑事诉讼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 2. 就该等犯罪所判刑罚,仅因全部执行、全面大赦或特别赦免而消灭。 3. 就该等犯罪所判限制自由刑罚,不适用现行刑罚执行设施或机构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提前释放。 4. 在不影响第3款的前提下,有充分理由确信被定罪人已经改好的,法院可依总检察长申请,暂停执行就该等犯罪所判限制自由刑罚,并同时适用本法第235条所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措施期间不得超过所判刑期或其剩余部分。被定罪人违反…
- 第228条 — Article (228)
作为本法第225条的例外,行为人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提供关于危害国家对外、内部安全犯罪,或其他刑事法律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信息,并因此发现犯罪或行为人、证明其罪行或抓获其中一人的,法院应依总检察长申请或依职权减轻刑罚、改处100,000迪拉姆以上10,00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或免除刑罚。 在前款未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家最高利益或其他国家利益,仅总检察长有权请求审理法院适用前款。案件已经判决的,总检察长可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向原判法…
- 第229条 — Article (229)
一人在因任何犯罪受判决前实施数项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的犯罪,且不符合本法第88、89条条件的,应分别判处各罪刑罚并依次执行。有期徒刑总和,或有期徒刑与拘禁合计,不得超过四十年;拘禁合计不得超过二十年。 刑罚种类不同的,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禁。
- 第230条 — Article (230)
因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所判无期徒刑,吸收有期徒刑和拘禁。
- 第231条 — Article (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促成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的共犯处罚: 1. 明知行为人意图,仍向其提供帮助、生活来源、住所、藏身处、集会地点或其他便利,替其传递信息,或便利其查找、隐藏、运输、传达犯罪对象; 2. 明知而隐藏已经用于、准备用于犯罪或犯罪所得的物品; 3. 销毁、侵吞、隐藏或故意更改足以便利发现犯罪、证据或处罚行为人的文件。 行为人的四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如不依法律其他规定受处罚,法院可免除其刑罚。
- 第232条 — Article (232)
参加犯罪协议,目的为实施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或将该犯罪作为实现协议目的的手段,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管理该协议活动的,处无期徒刑。 邀请他人加入该协议但未获接受的,处有期徒刑。 协议旨在实施特定犯罪或以该犯罪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该罪未遂刑罚轻于前述各款刑罚的,不得判处重于该未遂法定刑的刑罚。 在任何所列犯罪开始实施前,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告协议存在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人,免除前三款规定的刑罚。
- 第233条 — Article (233)
教唆实施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的犯罪,但教唆未产生效果的,按所教唆犯罪之未遂刑罚处罚。
- 第234条 — Article (234)
知悉危害国家对外或内部安全犯罪已经实施,却未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按该罪未遂刑罚处罚。 未报告者是行为人配偶或四亲等以内血亲、姻亲的,可免除刑罚。
- 第235条 — Article (235)
除本法规定的措施外,被判处本编所列重罪且其状况为维护社会安全需要适用措施的,法院可依检察机关申请,在其确定的期间内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 禁止旅行; 2. 限制在特定地点居住; 3. 禁止进入特定地点或场所; 4. 禁止与特定一人或多人联系; 5. 禁止使用、持有或占有特定通信工具; 6. 置于监管或监督之下; 7. 安置于康复中心; 8. 对被判处危害国家内部安全重罪的人实施劝导项目。 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并至少每三个月向作…
- 第236条 — Article (236)
在刑事案件移送主管法院前,总检察长可就本法第174条第3款、第176条第1、3款、第184、209条、第210条第1款、第217条第1、2、3款及第221条所列犯罪达成和解,由被告支付5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迪拉姆以下的金额。 和解导致刑事诉讼终止,但不影响犯罪受害人的权利。
- 第237条 — Chapter Four: Crimes Against the National Economy: Article (237)
以任何方式破坏工厂、其附属建筑或设施、原材料仓库、产品或消费品仓库,或者为执行发展计划而配置的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有期徒刑。
- 第238条 — Article (238)
以任何公开方式煽动提取存放于银行或公共基金的资金,出售国家证券或其他公共债券,或拒绝购买该等证券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
- 第239条 — Chapter Five: Counterfeiting Money and Government Securities: Article (239)
本人或通过中间人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国家或其他国家合法流通的纸币、硬币,或者政府有价证券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200,000迪拉姆罚款。 减少硬币金属成分,或者施加涂层使其类似于价值更高的另一种硬币,均视为变造硬币。
- 第240条 — Article (240)
亲自或通过他人,将前条所述伪造、变造的货币或证券输入本国或输出本国,或明知其伪造、变造而使其流通、进行交易,或以流通、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处前条所述刑罚。
- 第241条 — Article (241)
前两条所列犯罪导致本国货币或政府金融证券贬值,或动摇国内、国外市场金融信用的,处无期徒刑。
- 第242条 — Article (242)
明知硬币或纸币已经停止流通,仍使其流通、重新投入交易或输入本国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243条 — Article (243)
善意接受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政府金融证券,后知悉其伪造、变造仍进行交易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 拒绝按法定面值接受真实有效的本国货币,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244条 — Article (244)
制造专用于伪造、变造本法第239条所列事项的机器、工具或其他物品,或为该目的取得该等物品的,处有期徒刑。 明知其用途而持有上述机器、工具或物品的,处拘禁。
- 第245条 — Article (245)
行为人在伪造、变造的货币或证券使用前且犯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的,免除刑罚。犯罪发现后报告并导致其他行为人被抓获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罚。
- 第246条 — Chapter Six: Forgery/ Part One: 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of Seals, Marks and Stamps: Article (246)
本人或通过中间人伪造、变造国家印章;国家总统、各酋长国统治者、王储或其副职的印章、签名;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机构或本法第五条所列任一机关的印章、邮票、税票、标志;其工作人员的印章、签名或标记;或者用于金、银、其他贵金属或宝石的政府检验印记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上述物品系伪造、变造而使用或将其带入国家的,处相同刑罚。
- 第247条 — Article (247)
前条犯罪所涉印章、邮票、财政印花或标志属于该条未列明的其他法人时,处拘禁。
- 第248条 — Article (248)
无权使用国家印章、国家总统印章、任何酋长国统治者及其王储、副手印章,或政府、政府部门、管理机关、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的印章、邮票、财政印花、标志,或其工作人员印章,且足以损害公共或私人利益的,处有期徒刑。
- 第249条 — Article (249)
仿制、伪造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或制度而签发的金属牌照或其他标志,处一年以下拘禁或罚金。 明知其仿制、伪造仍予使用,或无权使用真实牌照、标志的,处相同刑罚。
- 第250条 — Article (250)
制造、散发或要约出售任何制作方式、外观类似政府标志、邮票、财政印花、有线或无线通信标志,或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发行标志、邮票的印刷品或表格,处六个月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国际回邮券视同上述标志、邮票。
- 第251条 — Part Two: Forgery of Documents: Article (251)
伪造文书,是指为将文书作为真实文书使用,以本条下列任一方式改变其中真实内容,并足以造成损害。 伪造方式包括: 1. 对既有文书的文字、数字、标记或图像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2. 加盖伪造签名、印章,或者修改真实签名、印章、指印。 3. 以突然袭击或欺诈方式取得他人签名、印章或指印,而该人不知文书内容或未有效同意。 4. 制造或仿制文书并归属于第三人。 5. 未经签名人、盖章人或捺印人同意,填写已签名、盖章或捺印的空白纸张。 6. 在用…
- 第252条 — Article (252)
伪造公文,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伪造非公文,处拘禁。
- 第253条 — Article (253)
伪造公文副本且该副本已经使用,或明知公文副本伪造仍予使用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副本属于非公文的,处拘禁。
- 第254条 — Article (254)
公文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其职务有权制作、以任何方式参与制作或赋予正式性质的文书。 其他文书均为非公文。
- 第255条 — Article (255)
医生或助产士明知而就妊娠、分娩、疾病、身体残障、死亡或其他与其职业有关的事项签发虚假证明、陈述,即使因恳求、推荐或居间而实施,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56条 — Article (256)
在依法调查死亡、继承或法定遗嘱事项的程序中,向有权签发相关证明的机关,就待证事实作出不实陈述,而其不知真实情况或明知陈述不实,且证明据此制作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257条 — Article (257)
在司法或行政调查中提供不实个人资料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 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期间或因履行职务而向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处相同刑罚。
- 第258条 — Article (258)
明知文书伪造仍予使用的,视情处伪造罪所规定的刑罚。 无权以他人名义使用真实文书或其副本,或无权从中获益的,视情处相同刑罚。
- 第259条 — Article (259)
本部分规定不适用于特别刑事法律规定的伪造情形。
- 第260条 — Chapter Seven: Embezzlement and Damage to Public Funds: Article (260)
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侵占因职务或委托而由其占有的资金、文书或其他物品的,处有期徒刑。 犯罪与伪造犯罪、使用伪造文书或官方文书伪造副本的犯罪不可分割地相关联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61条 — Article (261)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利用职务,无权侵占国家或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的资金、文件或其他物品,侵占因职务由其掌管的私人文件、资金,或便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有期徒刑。 犯罪与伪造、使用伪造文书或伪造公文副本具有不可分割联系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62条 — Article (262)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无权为本人或他人从职务行为中取得或企图取得利润、利益的,处有期徒刑。
- 第263条 — Article (263)
负责征收税款、费用、罚金或类似款项的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明知而要求收取并非应付或超过应付数额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64条 — Article (264)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故意损害其工作实体的财产、利益,或委托该实体管理的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处有期徒刑。
- 第265条 — Article (265)
负责准备、管理或执行与国家、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有关的承包、供应、工程或义务的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从上述工作中获益,或就相关事项为本人、他人取得佣金的,处有期徒刑。
- 第266条 — Article (266)
在与政府或本法第5条所列任何实体订立的承包、供应或其他行政合同中,故意在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实施欺诈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犯罪造成重大损害,或合同旨在满足国防、安全需要且行为人明知该目的的,处有期徒刑。
- 第267条 — Article (267)
除本章前述各条犯罪的法定刑外,还应判令行为人返还财产,并处相当于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财产价值且不低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268条 — Article (268)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因过失损害其工作实体的财产、利益,或委托该实体管理的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处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269条 — Article (269)
在本国境外实施本章或本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所列犯罪,且行为人或被害人为本国公民,犯罪由本国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或侵害公共财产的,适用本法。
- 第270条 — Article (270)
本章所列犯罪的刑事诉讼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所判刑罚不因时效而消灭;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亦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
- 第271条 — Article (271)
本章所列犯罪的未遂,处与既遂犯罪相同的刑罚。
- 第272条 — Chapter Eight: Strike and Obstruction of Work Progress: Article (272)
至少三名公职人员相互约定或为实现非法目的而离职,或者故意不履行任一职务义务的,每人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 离职或不履职危及公众生命、健康或安全,引发公众骚乱或动乱,妨碍其他公共利益,或者行为人系教唆者的,处监禁。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命令驱逐外国行为人。
- 第273条 — Article (273)
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侵害公职人员工作权利的,处拘禁。
- 第274条 — Article (274)
承包人或公共设施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停止工作,导致公共服务提供中断或失去正常秩序的,处拘禁或罚金。
- 第275条 — Chapter One: Bribery: Article (275)
公职人员、承担公共服务的人、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其他个人、实体、机构索取、接受、收取或承诺不应得的礼物、利益或给付,以换取因职务或与职务有关而实施、不实施某项行为或违反职务义务的,处有期徒刑。即使其原意并不实施、不实施该行为或违反义务,或者索取、接受、收取发生于行为、停止行为或违反义务之后,亦同。
- 第276条 — Article (276)
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为本人、他人、其他实体或机构索取、接受或取得不当赠与、利益或资助,作为实施其错误认为或声称属于职务行为,或不实施该行为之对价的,处有期徒刑。
- 第277条 — Article (277)
适用本法第275、280条时,仲裁员、专家及事实调查人员在受托工作范围内视同公职人员。
- 第278条 — Article (278)
管理私营部门实体、机构,或以任何身份为其工作的人,直接或间接为本人、他人索取、接受不当赠与、利益、资助或其承诺,作为实施或不实施属于其职务或违反职务行为之对价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即使其本意不实施该作为或不作为,或索取、接受、承诺发生于作为、不作为之后,亦同。
- 第279条 — Article (279)
直接或间接向管理私营部门实体、机构,或以任何身份为其工作的人,承诺、要约或给予为本人、他人提供的不当赠与、利益或资助,作为实施或不实施属于其职务或违反职务行为之对价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80条 — Article (280)
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承诺、要约或给予为该工作人员、他人或其他实体提供的不当赠与、利益或资助,作为其违反职务义务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之对价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81条 — Article (281)
为本人或他人索取、接受或取得承诺、赠与,以使用真实或声称的影响力,从公共部门、公共机关或受其监管实体取得或企图取得不当资助、服务、利益或任何形式的不当好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和/或不少于20,000迪拉姆的罚金。 行为人是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82条 — Article (282)
在行贿人或受贿人之间居间,促成要约、索取、接受、取得或承诺贿赂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83条 — Article (283)
在本章前述各条所列一切情形下,对行为人并处相当于所索取、要约或接受价值且不低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已经接受或被要约给予的赠与,应予没收。
- 第284条 — Article (284)
行贿人或中间人在犯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的,免除刑罚。
- 第285条 — Article (285)
在本国境外实施本章所列犯罪,且行为人或被害人为本国公民,犯罪由本国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或侵害公共财产的,适用本法。
- 第286条 — Article (286)
本章所列犯罪的刑事诉讼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所判刑罚不因时效而消灭;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亦不因时效经过而终止。
- 第287条 — Article (287)
本章所列犯罪的未遂,处与既遂犯罪相同的刑罚。
- 第288条 — Chapter Two: Jobbery of Abuse of Power: Article (288)
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在法律规定情形以外逮捕、监禁或拘禁他人的,处监禁。
- 第289条 — Article (289)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明知而在法律规定情形之外,或未遵守法定条件,对他人本人、住宅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的,处拘禁。
- 第290条 — Article (290)
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他人,对被告、证人或专家使用酷刑、武力或威胁,以迫使其供认犯罪、作出陈述、提供相关信息或隐瞒任何事项的,处有期徒刑。
- 第291条 — Article (291)
公职人员处罚或命令处罚被定罪人,所施刑罚重于判决所处刑罚,或施加判决未处之刑罚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292条 — Article (292)
负责管理或看守刑罚执行设施、机构,或其他用于执行刑事处分、社会防卫措施设施、机构的公职人员,未经主管机关命令而接收他人,超过命令所定期间仍予关押,或拒不执行释放命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 第293条 — Article (293)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仗职权残酷对待他人,损害其尊严或造成身体痛苦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294条 — Article (294)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停止或妨碍法律、法规、制度、政府决定或命令,或主管司法机关判决、命令的执行,或拖延征收政府规定的资金、税款、费用,处拘禁。
- 第295条 — Article (295)
邮政、电报或电话实体工作人员,打开、销毁、隐藏交存或交付该实体的信件、电报、数据,便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或泄露信件、电报、电话通话秘密的,处拘禁。
- 第296条 — Article (296)
除前条情形外,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无权给予、销毁、隐藏其因职务知悉或取得的信息、数据,或便利他人取得的,处有期徒刑。
- 第297条 — Chapter Three: Assault on Employees: Article (297)
以强力、暴力或威胁对待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意图非法迫使其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但未达到目的的,处六个月以上监禁;达到目的的,处一年以上监禁。 犯罪经预谋、由多人实施、行为人公开携带武器,或者犯罪伴随殴打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罚款。
- 第298条 — Article (298)
1. 在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履职期间或因履职而袭击,或以武力、暴力抗拒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2. 袭击或抗拒伴随殴打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3. 前款行为预谋实施、由多人实施、由公开携带武器者实施,或被袭击公职人员是安全、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徒刑。
- 第299条 — Chapter Four: Assumption of Offices and Capacities: Article (299)
非法冒充公职的,处五年以下监禁。为实现非法目的或为本人、他人取得任何利益,在无权限或委托的情况下干预公共职务、公共服务,或者实施其职务行为、必要行为的,处相同刑罚。 冒充安全机关或警察工作人员实施前款任一犯罪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 第300条 — Article (300)
无权公开穿着依法专供特定类别人员使用的制服、服装,穿着高于本人级别的制服,佩戴勋章、奖章、绶带、徽章或职务标志,或冒用官方承认的荣誉、官方、科学、大学头衔、军衔或公共代表身份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制服、勋章或其他所述事项属于外国的,亦适用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