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Law+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
逐条目录 · 第页 4 / 5
犯罪与刑罚法 — 第301–400条
- 第301条 — Article (301)
在前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命令以适当方式公布判决或其摘要,费用由被定罪人承担。
- 第302条 — Chapter One: False Testimony, Perjury and Abstention from Testifying: Article (302)
任何人在宣誓后,于司法机关或有权听取证人的机构前作伪证,否认真相,或者隐瞒其所知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不论其是否具备证人资格、证言是否被程序采纳,均处三个月以上监禁。 该行为发生于重罪侦查或审判期间的,处有期徒刑;虚假证言导致他人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对伪证人判处相同刑罚。
- 第303条 — Article (303)
下列人员免除刑罚: 1. 在刑事侦查中作证的证人,于侦查终结且其被举报前撤回虚假证言; 2. 在任何审判中作证的证人,于作出任何实体判决前撤回虚假证言,即使该判决并非终局判决。
- 第304条 — Article (304)
下列人员免除刑罚: 1. 证人如陈述真相,可能使本人自由或名誉遭受重大损害,或使其配偶(即使已离婚)、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或同等亲等姻亲遭受该重大损害; 2. 证人向法院说明姓名、姓氏及常用名后,依法不应作为证人听取,或本应被告知其有权选择拒绝作证。 3. 在前两种情形下,虚假证言使他人受到法律追诉或判决的,证人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禁。
- 第305条 — Article (305)
虚假证言系受他人教唆作出,而证人如陈述真相必然使该教唆者或其亲属遭受前条第1款所述损害的,对教唆者刑罚减半。
- 第306条 — Article (306)
由司法机关在民事、刑事诉讼中,或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专家、翻译或事实调查人员,明知真相仍确认与事实相反的事项,或作出不正确解释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所受委托涉及重罪的,处有期徒刑。 上述人员不得再次承担同类委托,并适用本法第304条。
- 第307条 — Article (307)
医生或助产士为本人、他人索取或接受任何种类的赠与、利益或其承诺,作为就妊娠、分娩、疾病、身体残障或死亡作虚假证明之对价,或因恳求、推荐、居间而作该虚假证明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在此情形下,适用本法第302条第2款。
- 第308条 — Article (308)
在不影响本法第290条规定的前提下,使用酷刑、武力、威胁,或要约给予任何种类的赠与、利益或其承诺,以迫使他人隐瞒事项、作出不实陈述或信息,或向司法机关隐藏证据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 第309条 — Article (309)
民事事项当事人被责令宣誓或宣誓责任转由其承担后作虚假宣誓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行为人在虚假宣誓后、相关案件实体判决作出前恢复真实陈述的,免除刑罚。
- 第310条 — Article (310)
受命在司法机关前作证,无可接受理由拒绝宣誓或作证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行为人在案件实体判决作出前撤回拒绝的,免除刑罚。
- 第311条 — Chapter Two: Influencing and Defamation of the Judiciary: Article (311)
以任何公开方式,在任何案件中或因该案件损害法官或检察机关成员尊严的,处监禁和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312条 — Article (312)
以任何公开方式发布事项,意图影响负责裁判在审案件的法官、检察机关成员、其他负责侦查或专家工作的人员,或可能在案件、侦查中作证的证人,处拘禁或罚金。以公开方式发布事项,意图阻止他人向主管机关提供信息,或影响公众舆论支持、反对案件或侦查一方的,处相同刑罚。 所发布事项虚假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 第313条 — Article (313)
以任何公开方式发布下列内容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罚金: 1. 正在进行的犯罪侦查消息或侦查文件,且侦查机关已经禁止传播; 2. 与亲子关系、婚姻、子女监护、离婚、赡养、分居、通奸、诽谤或泄密案件之侦查、程序有关的消息; 3. 未成年被告的姓名或照片; 4. 性尊严侵害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照片; 5. 被判缓刑者的姓名或照片; 6. 法院评议内容; 7. 法院决定闭门审理或禁止发布之案件的消息。
- 第314条 — Article (314)
以任何公开方式,失实且恶意发布公开庭审中发生的事项,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15条 — Chapter Three: Obstruction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Article (315)
为误导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或取证机关,改变人员、场所或物品状态,隐匿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不实而提供与犯罪有关的虚假信息的,处监禁。
- 第316条 — Article (316)
意图误导司法或侦查机关,隐藏、销毁或侵占已经提交侦查机关,或在司法机关案件中提交的文书、凭证或其他物品,处拘禁或罚金。 即使该文书、凭证或物品在被要求提交前留由提交人保管,亦适用本条。
- 第317条 — Article (317)
依法负有提交文书或其他有助于证明法院审理事实之物品义务的人,在法律允许拒绝的情形之外拒绝提交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18条 — Article (318)
恶意实施足以妨碍对司法扣押财产执行程序的行为,包括转移、隐藏、处分、毁坏或改变财产特征,处二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即使行为由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实施,亦处前述刑罚。
- 第319条 — Article (319)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在正式收到执行通知八日后,故意且无权拒不执行任何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且执行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处前条规定的刑罚。
- 第320条 — Article (320)
隐藏因事故死亡者遗体的,处有期徒刑;在主管实体准许安葬前埋葬该遗体的,处拘禁。 未经主管实体许可埋葬自然死亡者遗体的,处三个月以下拘禁或罚金。
- 第321条 — Chapter Four: Abstention From Reporting Crimes: Article (321)
负有查明、查缉犯罪职责的公职人员,对其知悉的犯罪疏于报告或延迟报告的,处监禁或罚金。 不负有查明、查缉犯罪职责的其他公职人员,对其在履行职务期间或因职务知悉的犯罪,疏于向主管机关报告或延迟报告的,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前两款所述情形中的起诉须以投诉为条件的,不予处罚。 第二款所述公职人员系犯罪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或同等姻亲的,可以免予处罚。
- 第322条 — Article (322)
在从事医疗或卫生职业期间检查死者或救治重伤者,发现迹象表明死亡、受伤源于犯罪,或存在其他足以使死亡、受伤原因可疑的情形,却未向机关报告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2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23条 — Article (323)
知悉犯罪发生却未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罚金。 未报告者是行为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或相应亲等姻亲的,可免除刑罚。
- 第324条 — Chapter Five: False Reporting: Article (324)
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报告不存在或虚假的事故、危险,或者明知犯罪并未发生而报告犯罪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和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325条 — Article (325)
虚假且恶意向司法或行政机关举报他人实施应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使未因此提起刑事或纪律诉讼;虚构物证使他人被认定实施并未发生的犯罪;或促使对明知无罪者采取法律程序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虚假举报的犯罪为重罪的,处拘禁并处罚金;虚假指控导致他人被判处重罪法定刑的,对诬告者判处相同刑罚。
- 第326条 — Chapter Six: Breaking of Seals and Tampering with Objects Held in Safe-Keeping: Article (326)
移除、拆开或毁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在场所、文书或其他物品上施加的封条,或者以任何方式使封条不能实现原定目的的,处一年以下监禁和不超过10,000迪拉姆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行为人系保管人的,处监禁。 实施犯罪时对人员使用暴力的,构成加重情节。
- 第327条 — Article (327)
无权取走、毁坏或侵占依司法、行政判决或命令存放于保管场所,或交由受托保管人保管的文件、文书或物品,处五年以下拘禁。行为人是保管人或受托保管者的,处有期徒刑。 犯罪过程中对他人使用暴力的,视为加重情节。
- 第328条 — Article (328)
受托保管依司法、行政判决或命令加贴之封印,因疏忽导致前两条所列犯罪发生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29条 — Chapter Seven: Escape of the Accused and Convicts: Article (329)
依法被逮捕、拘留或羁押候审后逃脱的,处二年以下监禁。 犯罪由二人以上实施,或者以威胁、暴力针对人员或财物实施的,处监禁。 使用武器或以使用武器相威胁实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30条 — Article (330)
依决定或判决被置于电子监控下而逃避所受监控的,处二年以下拘禁。 被置于电子监控下的人,以任何方式使远程监控设备失效或受阻,致无法确定其位置或是否离开检察机关、主管法院决定指定的住所,处前款相同刑罚。 前款行为导致电子接收、监控设备全部或部分损坏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20,000迪拉姆以上3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同时责令支付受损设备价值。
- 第331条 — Article (331)
负责看守、监视、押运或陪同被捕者,因疏忽导致其逃跑,且逃跑者已被判处重罪刑罚或被控重罪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的罚金;其他情形处六个月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32条 — Article (332)
负责看守、监视、押运或陪同被捕者,帮助、便利其逃跑或故意放任逃跑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 逃跑者被判死刑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2. 逃跑者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被控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3. 其他情形,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
- 第333条 — Article (333)
受命逮捕他人的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为帮助该人逃避司法而怠于执行逮捕命令的,视具体情形处前条规定的刑罚。
- 第334条 — Article (334)
除前述各条情形外,使被捕者得以逃跑、帮助或便利其逃跑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 逃跑者被判死刑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2. 逃跑者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被控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3. 其他情形,处拘禁。 犯罪由二人以上以威胁、暴力侵害人身或财物,或使用、威胁使用武器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但刑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逃跑者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
- 第335条 — Article (335)
向被捕者提供用于逃跑的武器或工具,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 第336条 — Article (336)
明知而亲自或通过他人隐藏、收留被捕后逃跑者、犯罪被告或被发布逮捕令者,或以任何方式帮助其逃避司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 被隐藏、收留或帮助逃避司法者被判死刑的,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被控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个月以下拘禁; 2. 犯罪由二人以上以威胁、暴力侵害人身或财物,或使用、威胁使用武器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
- 第337条 — Article (337)
知悉犯罪已经发生,仍通过隐藏犯罪证据、提供明知不实的犯罪信息或其他方式,帮助行为人逃避司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 逃避司法者被控法定刑为死刑的重罪,处拘禁; 2. 其他情形,处拘禁或罚金。
- 第338条 — Chapter One: Transgression Against Public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Utilities: Article (338)
袭击航空器或船舶,意图夺取该航空器、船舶或其运载的全部、部分货物,伤害一名或多名机上、船上人员,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航向的,处无期徒刑。 该行为由航空器或船舶上的人员实施的,处相同刑罚。 行为人在夺取航空器或船舶后立即将其交还合法机长、船长或依法有权占有的人,且未损害航空器、船舶、所载货物或机上、船上人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39条 — Article (339)
故意以任何方式危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处有期徒刑。 该行为导致上述工具发生灾难的,处无期徒刑。
- 第340条 — Article (340)
毁坏、损坏公共道路、机场、海港、陆路口岸、桥梁或可航行水道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行为人使用爆炸装置或爆炸物实施犯罪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第341条 — Article (341)
故意妨碍公共陆路、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运行的,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 第342条 — Article (342)
因过失造成公共水路、航空或陆路交通工具事故,足以妨碍其运行或危及人员的,处拘禁和/或罚金。 该行为导致灾难的,处有期徒刑。
- 第343条 — Article (343)
故意以任何方式危及私人交通工具安全的,处拘禁。 故意行为针对安全或警察机关专用交通工具的,处有期徒刑。
- 第344条 — Article (344)
故意拆除、破坏、毁坏、使防止事故所需设备、工具、标志或监控摄像机无法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其失效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犯罪导致灾难的,处有期徒刑。 在所有情况下,行为人应支付其造成损害的价值。
- 第345条 — Article (345)
行为人利用骚乱、纷争期间实施本章所列犯罪,或以武力、威胁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
- 第346条 — Article (346)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使用陆路、水路、航空交通工具,或通过邮递物、包裹运输或企图运输武器、弹药、烟花、军事装备、易燃、化学、生物、放射性或核物质的,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在所有情况下,应没收扣押物质和运输工具,并驱逐外国人。
- 第347条 — Article (347)
故意妨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或其他公益服务,切断、毁坏其线路、设备,或故意阻止修复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犯罪发生于战争、纷争、骚乱期间,或使用爆炸装置、爆炸物实施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348条 — Article (348)
故意使用有线、无线通信设备骚扰他人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49条 — Article (349)
故意使用物质、病菌或其他足以造成死亡或严重损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处无期徒刑。
- 第350条 — Article (350)
污染井水、水库、其他公共储水设施或类似供公众使用的设施,使水无法使用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 第351条 — Article (351)
故意破坏、毁坏或以类似方式损害供水、电力、燃气、石油或其他公用设施的机器、管道或设备,且足以使该设施停止运行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 第352条 — Article (352)
故意拆毁、破坏、损坏固定或移动私人医疗设施、医疗单位,或其中材料、工具,或故意使其失效、无法使用的,处有期徒刑。
- 第353条 — Article (353)
故意以任何方式使急救、灭火、救助溺水者或预防其他事故所用设备、机器或其他物品失效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犯罪导致灾难的,处有期徒刑。 在所有情况下,行为人应支付其造成损害的价值。
- 第354条 — Chapter Two: Fire: Article (354)
故意纵火焚烧下列属于或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城市或村庄内的建筑、工厂、作坊、仓库及其他有人或无人建筑;铁路车辆或车站;载有一人以上或连接于载客列车的车辆;航行中或停泊于港口的船舶;飞行中或停放于机场的航空器;人口聚居区外已建成或拟供居住的建筑。 纵火旨在为行为人或他人取得利益的,构成加重情节。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判处罚金,数额等于其造成的损害。
- 第355条 — Article (355)
有下列故意放火情形之一的,处有期徒刑: 1. 对他人所有、用于采伐木材的林地、森林,或果园、尚未收割的作物放火; 2. 对本人所有、用于采伐木材的林地、森林,或果园、尚未收割的作物放火,火势蔓延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害。
- 第356条 — Article (356)
故意对位于居民区外、无人居住且不供居住的建筑,作物、草垛、留在收割地的收成,或堆放、紧密排列、留在收集地的木柴放火;行为人并非该等物品所有人,或虽为所有人但火势蔓延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处有期徒刑。
- 第357条 — Article (357)
在前述各条情形之外,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为行为人、他人取得不法利益而放火的,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58条 — Article (358)
火灾导致他人死亡的,放火者在本法第354、355条所列情形处死刑,在第356、357条所列情形处无期徒刑。
- 第359条 — Article (359)
使用爆炸物毁坏本章前述各条所列任何物品,即使仅部分毁坏,亦视为加重情节。
- 第360条 — Article (360)
因过失导致他人所有物品燃烧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61条 — Article (361)
依法或依制度负责配备灭火设备,却未按规范安装或未持续保持可用状态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或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 拆除灭火设备、改变其位置或使其无法使用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或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62条 — Article (362)
实施下列任一犯罪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 侮辱伊斯兰教圣物或宗教仪式; 2. 辱骂任何获承认的天启宗教; 3. 美化、煽动、宣传罪过,或实施足以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上述犯罪公开实施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63条 — Article (363)
1. 在现行法规许可的情形和地点饮用、持有或交易酒精饮料,不受处罚。各酋长国有权规范酒精饮料的使用、流通、持有或交易。 2. 未经主管实体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在现行法规许可情形、地点之外,持有、制造、带入、推广、销售酒精饮料,准备、设置饮酒场所,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处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3. 在公共场所或现行法规未许可的地点饮酒,或在公共场所醉酒并因醉酒实施骚乱、骚扰他人或扰乱公共安宁的,处六个月…
- 第364条 — Article (364)
侮辱其他宗教中依伊斯兰教法受到保护的圣物或宗教仪式,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65条 — Article (365)
明知而亵渎、污损用于埋葬死者或保存遗骸的场所,或亵渎、污损死者遗体、遗骸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366条 — Article (366)
1. 为利用或伤害他人而实施欺骗、巫术、江湖术或戏法行为,无论真实或欺骗、有偿或无偿,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该等行为包括: A. 实施行为、说出言语或使用逻辑上不允许、不接受的方法、手段,直接或间接、真实或虚幻地影响他人身体、内心、理智或意志; B. 以任何方式蒙蔽他人视线或控制其感官、内心,使其所见与事实相反,以利用他人或影响其信仰、理智。 2. 法院应将外国被定罪人驱逐出境。 在所有情况下,法院应没收扣押物品。
- 第367条 — Article (3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 为影响第三人身体、内心、理智或意志,请求他人实施前条所列欺骗、巫术或江湖术行为; 2. 携带、进口、输入本国,持有、占有或以任何方式处分专用于前条所列行为的书籍、符咒、材料或工具; 3. 以任何方式推广前条所列欺骗、巫术或江湖术行为。
- 第368条 — Article (368)
成立、设立、组织或管理协会、机关、组织或其分支,旨在反对、贬损伊斯兰教赖以建立的基础、教义或其公认必知之规定,宣扬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或宣传包含、赞同、推广上述内容的教义、思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69条 — Article (369)
明知前条所述主体之目的,仍加入、参与或以任何形式提供帮助的,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 第370条 — Article (370)
反对、贬损伊斯兰教赖以建立的基础、教义或其公认必知之规定,侵害该宗教,宣扬其他宗教,或宣扬、赞同、推广包含上述内容的教义、思想,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 第371条 — Article (371)
任何团体、机关或组织不得在本国任何地点举行会议、集会,直接或间接旨在反对、贬损伊斯兰教赖以建立的基础、教义或其公认必知之规定,或宣扬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 必要时,公共机关可使用武力解散该会议、集会。 参与筹备或参加该会议、集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72条 — Article (372)
本法第369条或第371条所列犯罪使用武力、威胁实施,或实施犯罪时考虑使用武力、威胁的,处不少于七年的有期徒刑。
- 第373条 — Article (373)
持有包含赞同、推广本法第371条所述事项,且拟供散发或第三人阅览的文书、印刷品或记录,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持有已经用于印刷、记录或传播某教义、协会、机关或组织之号召、歌曲、宣传的印刷、记录或公开传播工具,且其目的属于第371条所列目的的,处前款相同刑罚。
- 第374条 — Article (374)
直接或间接从本国境内、境外个人或实体取得、接收资金,用于实施或推广本法第370条或第371条所列任何行为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75条 — Article (375)
本章所列犯罪的未遂,应在各罪法定最低刑、最高刑各自一半的范围内处罚。
- 第376条 — Article (376)
在不影响前述各条刑罚的前提下,法院应在本法第368条所列情形解散其中所述协会、机关、组织或分支,并关闭其场所。 法院可关闭本法第371、374条所列犯罪发生的地点。在前两款所述一切情形下,法院应没收用于、准备用于犯罪,或在上述主体集会地点发现的资金、物品及其他财物。 外国被定罪人服刑完毕后,法院应将其驱逐出境。
- 第377条 — Article (377)
实施本法第362条或第368至375条所列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的,免除刑罚。犯罪发现后报告并导致其他行为人被抓获的,法院可免除刑罚。
- 第378条 — Article (378)
使新生儿脱离对其享有合法权力者,隐藏、以其他新生儿替换,或虚假认定其父母为他人的,处有期徒刑。 经证明该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处二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79条 — Article (379)
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在有权依终局司法决定或判决请求交付者提出请求后,拒绝交付儿童的,处拘禁或罚金。
- 第380条 — Article (380)
父母、祖父母亲自或通过他人,即使未使用欺骗、强迫,仍劫走其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拒绝将其返还、交付给依终局司法决定或判决享有监护、照料权的人,处拘禁或罚金。
- 第381条 — Article (381)
本法第379、380条的刑事诉讼,在犯罪发生后、终局判决作出前达成放弃或和解的,予以终止;终局判决后发生的,停止执行判决。
- 第382条 — Article (382)
依据可执行司法判决,负有向配偶、亲属或其他依法应扶养者支付扶养费,或支付监护、哺乳、住房费用义务的人,有能力支付却在付款通知后三个月内拒不履行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仅依利害关系人投诉方可提起诉讼。 被定罪人支付全部欠款,或提供利害关系人接受的担保人的,不执行刑罚。
- 第383条 — Chapter One: Crimes Against the Life of Human Being and His Physical Integrity: Article (383)
在不影响获得应付血金权利的前提下,实施本章规定犯罪而不能适用同态复仇刑的,依本章规定的刑罚处罚。
- 第384条 — Article (384)
1. 故意杀人的,处无期徒刑。 2. 杀人具有埋伏或预谋,伴随其他犯罪或与之相关,针对行为人的直系尊亲属,或针对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并发生于其履职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或使用有毒、爆炸物质的,处死刑。 3. 血亲权利人在诉讼任何阶段或刑罚全部执行前放弃同态复仇权的,处不少于七年的有期徒刑。
- 第385条 — Article (385)
预谋是指行为实施前即确定针对任何人犯罪的故意,并周密准备实施行为所需手段。 埋伏是指在一处或多处地点等待某人,无论时间长短,以便杀害该人或突然对其实施暴力袭击。
- 第386条 — Article (386)
企图自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两者并处。 法院可不判处犯罪法定刑,而依本法第142条规定将行为人安置于治疗机构。 以任何方式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且该人因此自杀或企图自杀的,处拘禁。 自杀者未满十八周岁或意志、认知能力减弱的,视为加重情节。 自杀或企图自杀者丧失选择、认知能力的,教唆者视情按故意杀人或其未遂的刑罚处罚。
- 第387条 — Article (387)
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安全,无杀人故意但导致死亡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具有第384条第2款任何情形的,视为加重情节。 在醉酒或麻醉状态下实施行为,亦视为加重情节,但不得影响第62、63条的适用。
- 第388条 — Article (388)
故意使他人永久残疾的,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具有本法第384条第2款任何情形的,视为加重情节。 伤害导致器官被切断、分离或部分截除,完全或部分丧失其功能,或某一感官功能永久完全、部分丧失的,构成永久残疾。难以消除的严重毁容视同残疾。
- 第389条 — Article (389)
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安全,在无造成永久残疾故意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具有本法第384条第2款任何情形,或行为人在醉酒、麻醉状态下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但不得影响第62、63条的适用。
- 第390条 — Article (390)
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安全,导致其患病或超过二十日无法处理个人事务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伤害结果未达到前款严重程度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侵害孕妇导致流产的,视为加重情节。
- 第391条 — Article (391)
孕妇故意以任何方式自行流产的,处一年以下拘禁、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两者并处。 故意以任何方式经孕妇同意使其流产的,处不少于二年的拘禁或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 实施流产者为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助产士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但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 故意未经孕妇同意使其流产的,处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本条所列任何行为的未遂,处其法定刑的一半。
- 第392条 — Article (392)
本法第387、388、389、390条或第391条第4款所列侵害,由约定实施侵害、伤害的至少三人团伙中一人或多人,使用武器、棍棒、器械或其他工具实施的,对每人处拘禁并处罚金,但不影响参与侵害者应受的更重刑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刑罚。 战时针对伤员实施前述各条犯罪,即使伤员属于敌方,亦视为加重情节。
- 第393条 — Article (393)
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犯罪因行为人违反职务、职业或技艺规范而发生,事故时处于醉酒、麻醉状态,或有能力却拒绝救助被害人、请求救助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罚金。 行为导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并处罚金;同时具有前款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拘禁,并处罚金。
- 第394条 — Article (394)
因过失侵害他人身体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犯罪导致永久残疾,因行为人违反职务、职业或技艺规范而发生,事故时处于醉酒、麻醉状态,或有能力却拒绝救助被害人、请求救助的,处二年以下拘禁,并处罚金。 行为侵害三人以上身体安全的,处拘禁并处罚金;同时具有前款其他情节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拘禁,并处罚金。
- 第395条 — Chapter Two: Crimes Against Liberty: Article (395)
本人或通过中间人,以任何方式非法绑架、逮捕、拘禁他人或剥夺其自由的,处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1. 冒充公共身份、假称履行或受托履行公共服务,或者借助虚假身份实施。 2. 以欺骗实施,或者伴随使用强力、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身体或心理酷刑。 3. 由二人以上实施,或由携带武器的人实施。 4. 绑架、逮捕、拘禁或剥夺自由超过一个月。 5. 被害人是女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或残障人士。 6. 行为目的是牟利、报复…
- 第396条 — Article (396)
前条犯罪的行为人在机关发现被绑架者所在地前,自愿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投案,指明所在地并识别其他行为人,且因此成功解救被绑架者的,免除刑罚。
- 第397条 — Article (397)
将他人输入本国或输出本国,意图占有、处分该人,或以奴隶为前提占有、购买、出售、要约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分他人的,处有期徒刑。
- 第398条 — Article (398)
在法律允许情形之外,强迫他人为私人利益从事有偿或无偿劳动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 第399条 — Chapter Three: Exposure to Danger: Article (399)
故意实施足以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或自由的行为,处监禁和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该行为造成任何损害的,处监禁,但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
- 第400条 — Article (400)
亲自或通过他人使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因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无法自我保护的人处于危险,处二年以下拘禁。犯罪以将未成年人、无能力者遗弃在无人地点实施,或由被害人直系尊亲属、负有保护或照料义务者实施的,处拘禁。行为人在无造成永久残疾、死亡故意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分别处侵害致永久残疾或侵害致死亡的法定刑。依法教法负有提供义务者故意剥夺未成年人、无能力者状况所需的食物、照料而使其处于危险的,处相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