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通过中间人,以任何方式非法绑架、逮捕、拘禁他人或剥夺其自由的,处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1. 冒充公共身份、假称履行或受托履行公共服务,或者借助虚假身份实施。 2. 以欺骗实施,或者伴随使用强力、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身体或心理酷刑。 3. 由二人以上实施,或由携带武器的人实施。 4. 绑架、逮捕、拘禁或剥夺自由超过一个月。 5. 被害人是女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或残障人士。 6. 行为目的是牟利、报复、强奸或侵犯被害人贞操、伤害被害人或迫使其犯罪。 7. 在公职人员履职期间或因其履职而针对其实施。 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为本条任一犯罪居间的人,以及明知而藏匿被绑架人的,按主犯刑罚处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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