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392条

本法第387、388、389、390条或第391条第4款所列侵害,由约定实施侵害、伤害的至少三人团伙中一人或多人,使用武器、棍棒、器械或其他工具实施的,对每人处拘禁并处罚金,但不影响参与侵害者应受的更重刑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刑罚。 战时针对伤员实施前述各条犯罪,即使伤员属于敌方,亦视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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