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现行法规许可的情形和地点饮用、持有或交易酒精饮料,不受处罚。各酋长国有权规范酒精饮料的使用、流通、持有或交易。 2. 未经主管实体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在现行法规许可情形、地点之外,持有、制造、带入、推广、销售酒精饮料,准备、设置饮酒场所,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处拘禁并处不超过5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3. 在公共场所或现行法规未许可的地点饮酒,或在公共场所醉酒并因醉酒实施骚乱、骚扰他人或扰乱公共安宁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4. 向未满二十一周岁者提供、销售酒精饮料,教唆其饮用,或为向其提供而购买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行为人依据护照或其他官方文件核实接受、购买者已满二十一周岁的,不构成犯罪。 在所有情况下,应没收酒精饮料、由此取得并扣押的资金、用于生产或运输的机器、材料和工具,并关闭犯罪发生的商店或场所。法院可将外国人驱逐出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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