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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犯罪与刑罚法
第319条
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在正式收到执行通知八日后,故意且无权拒不执行任何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且执行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处前条规定的刑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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