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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
犯罪与刑罚法
第317条
依法负有提交文书或其他有助于证明法院审理事实之物品义务的人,在法律允许拒绝的情形之外拒绝提交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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