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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法第401–479条

  1. 第401条 — Article (401)

    亲自或通过他人,在有人居住地点使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处于危险的,处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2. 第402条 — Chapter Four: Threat: Article (402)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威胁他人,将对其本人、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实施重罪,或者指称、披露损害名誉的事项,且威胁伴随或意在提出实施、不实施某项行为的要求,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403条 — Article (403)

    在前条规定情形之外,威胁对他人人身、财产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实施重罪,或归责、披露损害荣誉、尊严的事项,处拘禁。

  4. 第404条 — Article (404)

    在前两条规定情形之外,以言语、行为、书面或口头示意,亲自或通过他人威胁他人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

  5. 第405条 — Article (405)

    在不影响更重刑罚的前提下,一人在足以威胁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下,被发现携带致伤、切割、穿刺、击碎、打击、刺戳器械或工具,且并非因职业活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6. 第406条 — Chapter Five: Crimes Against Honor/ Part One: Rape and Disgracing and Intercourse with Consent: Article (406)

    未经女性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处无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其意思因任何原因不被法律认可;其有身体残障或健康状况致其无法反抗;行为人是被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禁止结婚的近亲、负责抚养或照护者、对其有权力者,或者被害人或上述人员的仆役;或者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7. 第407条 — Article (407)

    侵害他人性尊严,无论被害人为男性或女性,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行为或其未遂伴随武力、威胁的,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因任何原因其意志不受认可,具有身体残障或健康状况使其无法抵抗,行为人是被害人直系尊亲属、禁婚亲属、负责教育或照料者、对其有权力者、被害人或上述人员的佣人,或犯罪发生于工作、学习、安置或照料场所的,处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 第408条 — Article (408)

    本法第406条或第407条所列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

  9. 第409条 — Article (409)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禁: A. 已满十八周岁,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女性经其同意发生性交;同意的女性处相同刑罚; B. 已满十八周岁,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同性经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 2. 已满十八周岁,与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发生性交,或与未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女性经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3. 适用第2款时,只有已满十六周岁者的同意方予认可。 4. 未成年违法者及有违

  10. 第410条 — Article (410)

    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发生性交并由该女性生下非婚生子女的男性,处不少于二年的拘禁;该女性处相同刑罚。 在任何情况下,男性与该女性结婚,或一方、双方承认该子女的亲子关系,并依其中任何一方国籍所属国法律,在遵守本国现行立法的前提下,为该子女取得身份证明及旅行证件的,不对双方提起刑事诉讼。上述婚姻、亲子关系承认及证件签发,视情导致刑事诉讼终止或刑罚停止执行。

  11. 第411条 — Part Two: Flagrant and Indecent Acts: Article (411)

    公开实施有伤风化的猥亵行为的,处监禁或1,000迪拉姆以上10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累犯的,处三个月以上监禁和10,000迪拉姆以上20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任何人发表或实施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论、行为,处相同刑罚。 与女性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行为的,即使并非公开实施,也处一年以上监禁。

  12. 第412条 — Article (412)

    男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 在公共道路或有人通行的地点,以言语、行为对女性作出有伤其羞耻心的举动; 2. 乔装女性,或进入女性专用场所、当时禁止女性以外人员进入的场所。行为人在该情形下又实施犯罪的,视为加重情节。

  13. 第413条 — Article (413)

    实施性骚扰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性骚扰是指为迫使被害人满足行为人或他人的性欲,以反复实施有伤被害人羞耻心的行为、言语或示意,持续骚扰被害人。 行为人为多人、携带武器,被害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或行为人是被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禁婚亲属、负责教育或照料者、对其有权力者,或被害人、上述人员的佣人的,处不少于二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4. 第414条 — Part three: Instigation of Debauchery and Prostitution: Article (414)

    在公共道路或人员经常通行的场所,以言语或手势引诱路人从事淫乱行为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和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15. 第415条 — Article (415)

    公开发出有违公序良俗的呼吁、歌唱、叫喊或言论,或以任何方式公开引诱他人实施淫乱行为的,处一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6. 第416条 — Article (416)

    为利用、传播或向他人展示之目的,制作、进口、出口、取得、持有、运输有伤公共道德的文字、图画、图片、影片、符号或其他物品的,处一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宣传上述任何物品的,处相同刑罚。

  17. 第417条 — Article (417)

    以任何方式教唆、引诱男性或女性实施淫乱、卖淫行为,或提供协助的,处不少于二年的拘禁,并处罚金。 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第418条 — Article (418)

    以强迫、威胁或欺骗手段教唆男性或女性实施淫乱、卖淫行为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强迫、威胁或欺骗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将其扣留于某处,意图迫使其实施一次或多次淫乱、卖淫行为的,视情处前述刑罚。

  19. 第419条 — Article (419)

    设立、经营淫乱、卖淫场所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场所,或以任何方式协助设立、经营该场所的,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判令关闭该场所。只有将其用于合法目的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方可重新开放。

  20. 第420条 — Article (420)

    以任何方式利用他人卖淫或淫乱牟利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21. 第421条 — Article (421)

    实施第417、418、420条所列犯罪的行为人,是被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禁婚亲属、负责教育或看护者、对其有权力者,或受雇于被害人、上述任何人员的,视为加重情节。

  22. 第422条 — Article (422)

    惯常实施淫乱或卖淫行为的,处有期徒刑。

  23. 第423条 — Article (423)

    因本分支规定的任何犯罪被定罪,并被判处一年以上限制自由刑的,被定罪人应接受警方监管,监管期限与所判刑期相同。

  24. 第424条 — Article (424)

    适用本章各条时,推定行为人知悉被害人的年龄。

  25. 第425条 — Chapter Six: Defamatory Crimes: Libel Slander and Violation of Secrets: Article (425)

    以任何公开方式向他人归责足以使其受处罚或受蔑视之事实的,处二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 诽谤对象是在履行公职或公共服务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的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或者诽谤侵害贞操、损害家庭声誉,或者旨在实现非法目的的,处监禁和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通过报纸或印刷品发布诽谤内容的,构成加重情节。

  26. 第426条 — Article (426)

    以任何公开方式侮辱他人,损害其荣誉、名誉,但未归责具体事实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的罚金。 侮辱对象为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且发生于其履职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侮辱涉及性名誉、损害家族声誉,或意在实现非法目的的,处二年以下拘禁并处20,000迪拉姆以上5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通过报纸或印刷品发表侮辱内容的,视为加重情节。

  27. 第427条 — Article (427)

    通过电话,或当着被害人并有他人在场实施诽谤、侮辱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当着被害人但无他人在场,或以任何方式向其发送信息实施诽谤、侮辱的,处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前两款情形中的诽谤、侮辱对象为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且发生于其履职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或涉及性名誉、损害家族声誉,或意在实现非法目的的,视为加重情节。

  28. 第428条 — Article (428)

    行为人证明向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归责的事实属实,且该事实与职务、服务有关的,不构成犯罪。 在此情况下,侮辱由行为人本人作出并与诽谤事实相关的,也可予以证明。 该事实发生已超过五年,相关犯罪因任何原因消灭,或就其作出的判决已失效的,不得再行证明。

  29. 第429条 — Article (429)

    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或侦查机关前的口头、书面辩护,在辩护权范围内包含诽谤、侮辱内容的,不构成犯罪。

  30. 第430条 — Article (430)

    善意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足以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事项的,不构成犯罪。

  31. 第431条 — Article (431)

    在法律许可情形之外或未经被害人同意,以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侵犯他人私人、家庭生活安宁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1. 以任何种类的设备窃听、记录或传送发生于私人场所、电话或其他设备中的谈话; 2. 以任何种类的设备拍摄私人场所内人员的照片或传送其影像。 前两项行为在聚会期间当着与会人员或使其能够听见而实施的,推定与会人员同意。 以任何公开方式传播涉及他人私人、家庭生活秘密的消息、影像或评论,即使内容真实,处相同刑罚。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条任何

  32. 第432条 — Article (432)

    因职业、技艺、身份或专长受托保守秘密,未经秘密相关人同意,在法律许可情形之外予以披露,或用于本人、他人利益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并处不少于2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行为人为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且秘密于其履职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而受托保管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33. 第433条 — Article (433)

    未经收件人同意拆阅信件、电报,或窃听电话通话的,处不少于3,000迪拉姆的罚金。 行为人未经收件人许可,将信件、电报或电话通话内容披露给收件人以外的人,且该披露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处不少于三个月的拘禁或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

  34. 第434条 — Article (434)

    无正当理由复制、传播或向他人提供因工作而知悉的通信、信件、信息、数据或其他内容的,处拘禁。

  35. 第435条 — Chapter One: Theft: Article (435)

    秘密取得属于他人的动产,构成盗窃;适用随后各条规定。

  36. 第436条 — Article (436)

    盗窃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处无期徒刑: 1. 夜间实施; 2. 由二人以上实施; 3. 至少一名行为人携带武器; 4. 发生于有人居住、供居住使用的场所或其附属建筑,且通过攀越、破拆、使用伪造钥匙、冒充公职或虚假身份、声称执行或受托执行公共服务,或其他非法手段进入; 5. 以强迫或威胁使用武器的方式实施。

  37. 第437条 — Article (437)

    在公共道路,或陆上、水上、航空运输工具内盗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1. 由二人以上实施,其中至少一人携带武器; 2. 由二人以上以强迫方式实施; 3. 由一名携带武器者在夜间实施; 4. 由一名携带武器者以强迫或威胁使用武器方式实施。

  38. 第438条 — Article (438)

    为取得、保留被盗财物或携物逃离,以强迫或威胁使用武器的方式实施盗窃的,处有期徒刑。

  39. 第439条 — Article 439

    二人以上在夜间实施盗窃,其中至少一人携带武器的,处有期徒刑。 一名携带武器者在夜间于有人居住场所实施盗窃的,处相同刑罚。

  40. 第440条 — Article (440)

    盗窃武装部队、警方武器或弹药的,处有期徒刑;具有本法第437条规定的任何情形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用于或拟用于有线、无线通信或其他由政府设立、许可为公共利益设立的服务之设备、工具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41. 第441条 — Article (441)

    盗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拘禁: 1. 夜间实施; 2. 由携带武器者实施。 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实施盗窃,或意在损害其雇主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第442条 — Article (442)

    盗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少于一年的拘禁: 1. 发生于礼拜场所; 2. 发生于有人居住、供居住使用的场所或其附属建筑; 3. 发生于运输工具、车站、港口或机场; 4. 通过攀越、从外部破拆,或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伪造、真实钥匙; 5. 行为人冒充公职或虚假身份,或声称正在执行、受托执行公共服务; 6. 由二人以上实施; 7. 战时针对伤员实施; 8. 针对第5条所列任何主体的财产实施; 9. 针对牲畜、骑乘或驮载动物实施。

  43. 第443条 — Article (443)

    实施盗窃但不具有本章前述各条所列情形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禁或罚金。

  44. 第444条 — Article (444)

    以任何方式盗用电话服务、其他有线或无线通信服务或其他政府服务,或无正当理由利用、使用、转移、分流该等服务,或用于接通、传输该等服务的电流或类似载体的,处拘禁或罚金。

  45. 第445条 — Article (445)

    盗窃轻罪的未遂,处既遂犯罪法定刑的一半。

  46. 第446条 — Article (446)

    因盗窃或盗窃未遂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且属累犯的,法院可判处不超过二年的监管,但监管期限不得超过所判刑期。

  47. 第447条 — Article (447)

    未经所有人或有权使用者许可、同意,使用汽车、摩托车或类似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拘禁并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48. 第448条 — Article (448)

    行为人利用骚乱、动乱、火灾或其他灾害之机,实施本章前述各条所列犯罪的,视为加重情节。

  49. 第449条 — Article (449)

    以暴力或威胁取得文书、文书签名,或使文书被修改、撤销、销毁的,处有期徒刑。

  50. 第450条 — Article (450)

    以威胁迫使他人交付金钱或前条所列以外物品的,处拘禁并处罚金。 以披露或归责有损被害人荣誉事项相威胁的,视为加重情节。 未遂的,处既遂犯罪法定刑的一半。

  51. 第451条 — Chapter Two: Fraud: Article (451)

    以欺诈手段、虚假姓名或不实身份,骗取本人或他人的动产、利益、凭证或凭证签名,或者使凭证被取消、毁损、修改,且足以欺骗被害人并促使其交付的,处监禁或罚金。明知不动产、动产不属于本人或本人无权处分而处分,或者明知此前已处分或订立合同仍再次处分,并足以损害他人的,处相同刑罚。 犯罪对象是国家或本法第五条所列任一机关的财产、凭证的,构成加重情节。 犯罪未遂处二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对累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时,可以同时判处不超过

  52. 第452条 — Article (452)

    利用未成年人,或经判决继续受监护、照管者的需要、爱好或缺乏经验,为损害其本人或他人利益,从其处取得财产、文书、文书签名,或使文书被修改、撤销、销毁的,处拘禁或罚金。精神失常者、智力障碍者及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者,视同未成年人。犯罪由被害人的监护人、照管人、财产管理人、对其有权力者或负责维护其利益者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

  53. 第453条 — Chapter Three: Breach of Trust and Relevant Matters: Article (453)

    将因保管、租赁、质押、借用或委托而交付的款项、凭证或其他动产侵占、使用或挥霍,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处监禁或罚金。 适用本条时,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无因管理他人财产的人,以及接受物品用于为其所有人或他人利益办理特定事项的人,视同受托代理人。

  54. 第454条 — Article (454)

    明知财物属于他人遗失,或因错误、不可抗力而进入本人占有,仍以据为己有的故意予以占有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少于20,000迪拉姆的罚金。

  55. 第455条 — Article (455)

    盗取或企图盗取本人先前为担保本人、他人债务而设定质押的动产,处前条规定的刑罚。 所有人被指定为本人受司法、行政扣押动产的保管人,又从中盗取任何物品的,处相同刑罚。

  56. 第456条 — Chapter Four: Hiding Crime Proceeds: Article (456)

    未参与原犯罪但明知而占有、窝藏犯罪所得物品的,按其明知产生该物品的原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 行为人虽不知物品系犯罪所得,但取得物品时的情况足以使其相信来源不合法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和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原犯罪诉讼因和解消灭的,涉及所得物品的诉讼亦随之消灭。 物品属于公共财产的,法院应命令返还。

  57. 第457条 — Article (457)

    适用前条的行为人在犯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报告涉案物品来源的犯罪及其行为人的,免除刑罚。 犯罪被发现后报告并导致犯罪行为人被抓获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罚。

  58. 第458条 — Chapter Five: Usury: Article (458)

    自然人在任何民事或商业交易中向另一自然人出借资金,并以延期还款为条件收取利息,不论利息明示或隐含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罚金。 债权人约定的任何佣金或利益,如无其实际提供的合法利益或服务作为对应给付,均视为隐含利息。 本金及隐含利息的真实情况可以通过任何证据方法证明。 行为人利用债务人的需要、弱势或欲望实施本条犯罪的,构成加重情节。

  59. 第459条 — Article (459)

    自然人惯常从事有息放贷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60. 第460条 — Chapter Six: Gambling: Article (460)

    赌博游戏,是指各方约定由输方在落败时向胜方支付一定金额或交付其他约定物品的游戏。

  61. 第461条 — Article (461)

    参与赌博的,处二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 犯罪发生于公共场所、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营业场所,或专为赌博准备的房屋、场所的,处拘禁或罚金。

  62. 第462条 — Article (462)

    开设、经营赌博场所并使其可供人员进入,或在公共场所、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专为此目的准备的房屋、场所组织任何赌博活动的,处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63. 第463条 — Article (463)

    在任何情况下,用于赌博的金钱、工具均应扣押并予没收。法院还应判令关闭专为赌博准备的房屋、场所;只有将其用于合法目的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方可重新开放。

  64. 第464条 — Chapter Seven: Damage to Property and Crimes Against Animals: Article (464)

    以任何方式毁坏、损毁属于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使其不能使用或停止运行的,处一年以下监禁和不超过10,000迪拉姆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犯罪导致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停运,或者危及公众生命、安全或健康的,处监禁。 犯罪由至少三人组成的团伙实施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5. 第465条 — Article (465)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损物属于他人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 砍伐、拔除、毁坏树木或树上嫁接部分,或以足以使树木死亡的方式剥皮; 2. 毁坏生长中的作物、任何植物或已播种田地,或在其中散布有害物质、植物; 3. 以任何方式损坏农业机械、农具,或使其无法使用。 犯罪由三人以上实施,或由二人实施且其中一人携带武器的,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66. 第466条 — Article (4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禁并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1. 故意且无正当必要杀死骑乘、牵引、驮载动物或牲畜,或对其造成严重伤害; 2. 消灭或毒害水源、池塘中的鱼类; 3. 在足以危及人员的情况下放任动物游荡。

  67. 第467条 — Article (467)

    前两条所列任何轻罪的未遂,处既遂犯罪法定刑的一半。

  68. 第468条 — Article (468)

    毁坏、移动或拆除用于测定面积、整理土地或划定财产之间边界的围界、标志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金。犯罪意在侵占上述任何土地的,处拘禁。

  69. 第469条 — Article (469)

    本章前述各条所列犯罪在夜间实施、以暴力对待人员、行为人携带武器,或行为人利用骚乱、动乱或公共灾害之机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

  70. 第470条 — Article (470)

    累犯因本章前述各条所列任何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的,法院可判处不超过二年的监管,但监管期限不得超过所判刑期。

  71. 第471条 — Article (471)

    故意且无正当必要杀死、毒害第466条所列以外的家禽、驯养动物,或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72. 第472条 — Article (472)

    使家养、驯养动物过度劳累,虐待或不当对待该动物,或在受托、依法负有照料义务时拒绝照料的,处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罚金。

  73. 第473条 — Article (473)

    因过失造成他人所有的役畜、牲畜受伤或损害的,处不超过3,000迪拉姆的罚金;因该过失导致动物死亡的,处不超过10,000迪拉姆的罚金。

  74. 第474条 — Chapter Eight: Trespass on the Property of Others: Article (474)

    违反有关权利人的意愿,且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进入有人居住、供居住使用的场所或其附属建筑、用于保管资金或财产的场所,或者不动产的;以及违反有权要求其离开之人的意愿继续停留,或躲避该人视线的,处一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10,000迪拉姆罚金。法院应命令被判刑人离开犯罪场所。

  75. 第475条 — Chapter Nine: Beggary: Article (475)

    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乞讨,意图取得金钱或实物利益的,处三个月以下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迪拉姆罚金。 在下列情形实施乞讨的,构成加重情节: 1. 乞讨者身体健康或有明确生活来源。 2. 乞讨者伪装受伤或永久残障、假装为他人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欺骗、误导手段影响他人以博取同情。

  76. 第476条 — Article (476)

    管理由二人以上有组织团体实施的有组织乞讨犯罪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的罚金。 招募人员进入本国以利用其实施有组织乞讨犯罪的,处相同刑罚。

  77. 第477条 — Article (477)

    参与有组织乞讨犯罪的,处三个月以下拘禁并处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行为人是乞讨者的监护人、照管人、负责看护或照料者,或对其具有直接权力的,视为加重情节。

  78. 第478条 — Article (478)

    作出有罪判决时,法院应没收已扣押的、用于或可能用于乞讨犯罪、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的物品、资金。无法扣押任何该等物品、资金的,法院应判处相当于其价值的罚金;上述规定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法院应判令驱逐外国人出境。

  79. 第479条 — Article (479)

    乞讨犯罪的被告人为本国公民,且经证实系被迫乞讨,或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检察机关可不提起刑事诉讼,将其移送主管机关予以社会照护或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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