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51条

以欺诈手段、虚假姓名或不实身份,骗取本人或他人的动产、利益、凭证或凭证签名,或者使凭证被取消、毁损、修改,且足以欺骗被害人并促使其交付的,处监禁或罚金。明知不动产、动产不属于本人或本人无权处分而处分,或者明知此前已处分或订立合同仍再次处分,并足以损害他人的,处相同刑罚。 犯罪对象是国家或本法第五条所列任一机关的财产、凭证的,构成加重情节。 犯罪未遂处二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对累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时,可以同时判处不超过二年且不超过所判刑期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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