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52条

利用未成年人,或经判决继续受监护、照管者的需要、爱好或缺乏经验,为损害其本人或他人利益,从其处取得财产、文书、文书签名,或使文书被修改、撤销、销毁的,处拘禁或罚金。精神失常者、智力障碍者及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者,视同未成年人。犯罪由被害人的监护人、照管人、财产管理人、对其有权力者或负责维护其利益者实施的,视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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