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53条

将因保管、租赁、质押、借用或委托而交付的款项、凭证或其他动产侵占、使用或挥霍,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处监禁或罚金。 适用本条时,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无因管理他人财产的人,以及接受物品用于为其所有人或他人利益办理特定事项的人,视同受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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