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25条

以任何公开方式向他人归责足以使其受处罚或受蔑视之事实的,处二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罚金。 诽谤对象是在履行公职或公共服务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的公职人员或承担公共服务的人,或者诽谤侵害贞操、损害家庭声誉,或者旨在实现非法目的的,处监禁和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通过报纸或印刷品发布诽谤内容的,构成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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