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426条

以任何公开方式侮辱他人,损害其荣誉、名誉,但未归责具体事实的,处一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20,000迪拉姆的罚金。 侮辱对象为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且发生于其履职期间、因履职或与履职有关,侮辱涉及性名誉、损害家族声誉,或意在实现非法目的的,处二年以下拘禁并处20,000迪拉姆以上5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或其中一种刑罚。 通过报纸或印刷品发表侮辱内容的,视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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